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3********,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地咸丰县**镇**村**宿舍,住咸丰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地来凤县**乡**村**组,住来凤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丧葬服务业,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住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唐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来到咸丰县忠堡镇石门坎村村委会对面唐某乙种植百合的田地内,盗走百合约200斤。经咸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百合价值为1600元。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来到咸丰县忠堡镇忠堡镇庙梁子村黄草坝彭某某种植百合的田地内,盗走百合约200斤。经咸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百合价值为1600元。
2019年7月下旬至8月初,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三次来到来凤县三胡乡黄柏园滕茶基地某某某种植百合的田地内,分别盗走百合300余斤、400余斤、500余斤。经咸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百合的价值为120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唐某甲、张某某来到咸丰县忠堡镇界坪村梁某乙种植百合的田地内,盗走百合约1500斤。经咸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百合的价值为15000元。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来到咸丰县忠堡镇界坪村梁某乙种植百合的田地内盗窃百合。二人在盗窃过程中被梁某乙之子梁某丙、梁某丁发现,随后逃离现场并在现场遗留被盗百合376斤。经咸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百合价值为4512元。
2019年8月初,被告人黄某甲、唐某甲来到宣恩县李家河镇八洲坝村狮子坳侯某某种植百合的田地内,盗走百合约160斤。经咸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百合价值为1600元。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黄某甲、唐某甲来到宣恩县李家河镇青龙嘴村高架桥下莫某某种植百合的田地内,盗走百合约400斤。经咸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百合价值为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何某某、田某某、梁某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乙、唐某乙、彭某某、莫某乙、侯某某、某某某的陈述;4.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张某某涉嫌盗窃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唐某甲、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唐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小生
检察官助理:叶长丰
舒莉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唐某甲、张某某县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提讯证4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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