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兰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200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住平果市**镇**路**小区**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2001********,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住平果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通过韦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得知黄某乙要购买毒品K粉,遂兰某某从被告人黄某甲处拿到毒品K粉后转卖给黄某乙,黄某乙购买毒品的资金296元人民币由韦某某通过微信发给兰某某。兰某某与黄某乙毒品交易结束后,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70元毒资给黄某甲。随后黄某乙、兰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黄某乙身上查获一包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0.4克(编号为1号),从兰某某身上查获一包毒品“奶茶”可疑物净重0.74克(编号为2号)。公安民警在平果市马头镇一品天下小区*栋*号将黄某甲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四包毒品K粉可疑物,分别净重4.72克(编号4-1号)、0.37克(编号4-2号)、0.44克(编号4-3号)、0.41克(编号4-4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兰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从黄某乙、黄某甲处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和氯胺酮。

另查明,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平果市一品天下小区附近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奶茶给黄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毒品以及电子秤等;2.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兰某某的供述;5.毒品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兰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兰某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兰某某贩卖毒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秋琴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兰某某现羁押在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