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7********,中专文化,壮族,**商贸有限公司总监,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户籍所在地天等县**乡**村**屯**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村**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8********,初中文化,壮族,**商贸有限公司“冯组”组长,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户籍所在地天等县**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6********,中专文化,汉族,**商贸有限公司“罗组”组长,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户籍所在地浦北县**镇**路**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01995********,大学专科文化,瑶族,**商贸有限公司“进组”组长,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户籍所在地田林县**乡**村**屯**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村**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94********,中专文化,壮族,**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户籍所在地隆安县**乡**村**屯**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8********,中专文化,壮族,**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96********,中专文化,壮族,**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户籍所在地隆安县**乡**村**屯**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栋**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5********,初中文化,壮族,**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户籍所在地天等县**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里**号楼**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01995********,初中文化,汉族,**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户籍所在地田林县**乡**村**屯**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95********,大学专科文化,壮族,**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户籍所在地凤山县**乡**村**屯**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7********,大学专科文化,汉族,**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户籍所在地藤县**镇**村**组**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栋**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罗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韦某某、陆某乙、黄某乙、田某甲、龙某某、徐某某1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8日将该案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同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罗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韦某某、陆某乙、黄某乙、田某甲、龙某某、徐某某11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89号美佳建材市场城**楼**号房广西**商贸有限公司内,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假扮女性身份添加赌客为好友后,将公司推广的“华彩在线”赌博网站链接发给赌客,并让赌客在该网站内注册充值以参与网络赌博。各被告人均在该网站上的帐号内设置有下级个人帐号,且均根据赌客的投注额度获取相应比例提成。其中,黄某甲是公司总监,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包括培训新员工,核算、发放工资及提成,分配手机、社交账号、专属链接等;冯某某、罗某甲、李某甲3人是组长,主要负责培训、管理各自组员;黄某乙、陆某甲等7人是组员,负责实施招揽、推广业务。
2019年4月2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西**商贸有限公司将黄某甲等11被告人当场抓获。经核实,黄某甲名下赌客268人、罗某甲组下赌客161人、冯某某组下赌客154人、李某甲组下赌客54人,且仅2019年3月,罗某甲、冯某某两组中赌客投注流水均已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李某甲组赌客投注流水亦达40余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提取清单、工作制度表、出勤表、周报表、业绩表、工资表、电脑数据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罗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韦某某、陆某乙、黄某乙、田某甲、龙某某、徐某某11人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现场操作赌博网站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罗某甲、李某甲、陆某甲、韦某某、陆某乙、黄某乙、田某甲、龙某某、徐某某11人开设赌场,且均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草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均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