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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冯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道**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连城县公安局逮捕。

冯某某(绰号“**”),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黄某乙(绰号“**”),男,1989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0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陈某甲(绰号“**”),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4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黄某乙、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2月间,张某乙、阙某某等人(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冯某某、陈某甲在连城县**镇与上杭县**镇**村交界山场等处,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开庄聚赌,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是赌场股东及发起人之一,占1成股份,早期担任赌场馆长,负责顶罪,2017年7月左右退出股份;被告人黄某乙是赌场股东,占1成股份,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等,2017年10月左右退出股份;被告人冯某某是赌场股东,占0.5成股份,负责垫付赌场开庄费用;被告人陈某甲2017年10月开始受雇在赌场负责联系**来的赌客、登记运送赌客到赌场的车牌及车上人数等。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到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黄某乙到连城县公安局庙前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甲、阙某某、蓝某某、张某丁、黄某丙、黄某丁、张某戊、黄某戊、杨某乙、陈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黄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黄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黄某乙、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新泉与下车交界山场等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黄某乙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991****;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022****;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黄某乙、陈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法律条文。

5.祖训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祖训家规

黄氏祖训家规

严官守

随职效能,因位尽道。

有官守者,政教必修,

兴除有力,不可贪残冒昧以拂民情;

有言责者,启沃[竭诚忠告]惟勤,

举劾必确,不朋比徇私以锢君志。

职分之所当为,竭志尽诚,为无不力;

官箴之所宜守,操持贞固,守无不坚。

注释:为官之道,在其位,必须谋其政,善尽职守,兢兢业业。当官者,必须清明政治,发展教育,兴办对国家人民有益的事业,除去各种弊端,不能贪婪凶残,无知妄为,违背民意世情;当官者,应履行臣子对君主进谏的责任,竭诚开导、辅佐君王,弹劾官员必须事实准确、证据充分,不结党营私,为谋取私利而禁锢君主意志使之不能施展。职责要求所在,应当竭尽自己全部的忠诚和义节去完成;为官要遵纪守法,操守严谨,守住底线。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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