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住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4日至7月4日、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5月22日至6月5日、2020年8月5日至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在刘某某租住的位于巴东县**镇**路**号房屋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邀约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田某某等人以“封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黄某甲、刘某某从中抽水渔利共计人民币5.6万元,其中黄某甲分得2万元,刘某某分得3.6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个人开设赌场两次,分别为:1.2013年,黄某甲在巴东县**镇**路陈某某住宅开设赌场,黄某甲邀约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及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1万元左右。2.2017年,黄某甲在巴东县**镇**路**农庄开设赌场,黄某甲邀约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及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1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田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组织、邀约他人聚众赌博,抽头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华
检察官助理:李冲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活页材料2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