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0********,壮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现住址为上思县**镇**屯**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11967********,壮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现住址为上思县**路**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合伙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庄某某位于上思县叫安镇平江村那料屯“顶板山”约170亩山林砍伐销售。2019年11月,在申请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黄某甲、刘某某便组织民工进场砍伐林木。由于界限不明,黄某甲、刘某某组织民工砍伐林木时越界无证砍伐翟某某约6亩的速生桉林木并制材运去销售。案发后,黄某甲、刘某某赔偿翟某某经济损失36300元,翟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上思县叫安镇凤凰林场16小班4-1、10-1小班被砍伐林木林地面积0.44公顷,立木蓄积量共4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4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黄某甲、刘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东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思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67770****;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思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9770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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