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文阿”,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12月3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路**组。因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9月22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4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和刘某乙、易某某、孔某某、黄某乙、董某某、侯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无正当职业,经常纠集在一起,逞强耍横,受人雇佣,帮人出头,从中获取非法报酬,逐渐形成了以刘某甲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本市岳阳楼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其中,黄某甲参与聚众斗殴1次、实施寻衅滋事2次,刘某甲实施寻衅滋事2次,共造成3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后果,严重扰乱了本市中心城区经济、生活秩序。其具体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10月9日19时许,李某乙、杨某某(均已判刑)因双方妻子之间的生意纠纷而在电话中互相讲狠,并约定当晚在本市****小区门口见面。随后,李某乙电话联系熊某某(已判刑),要其带人来本市****门口帮忙打架,熊某某带上叶某某(另案处理),并电话联系孔某某、彭某甲、胡某某(均已判刑),要其邀人参与打架,孔某某又纠集被告人黄某甲及董某某等人,其中多人持有匕首、管杀等凶器。后李某乙、熊某某一方十多人在****小区门口等候杨某某等人。22时许,杨某某纠集郑某某(已判刑)等十多人驱车来到电信花园小区门口,随后双方开始械斗。殴斗过程中,黄某甲被人砍打,郑某某被人用匕首刺中左肩部及胸背部。后双方人员四散逃离。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为开放性右胸背部外伤、少量血胸、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和侯某某、刘某乙、易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在本市**酒吧喝酒散场时,陈某甲看见被害人蒋某某在酒吧内,因刘某甲与蒋某某有过节,遂告知刘某甲。刘某甲让侯伟和陈某甲将蒋某某喊至酒吧楼下,刚出门口,侯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蒋捅去。此时在酒吧门口等候的刘某乙、黄某甲等人一拥而上,朝蒋连捅二十多刀,后众人逃离现场。事后,刘某甲给了黄某甲等人钱财让其暂避风头。经鉴定,蒋某某所受损伤为全身多处刀伤,创口累计长106.9cm,属轻伤一级。
2.2017年12月7日9时许,刘某丁(已判刑)与彭某乙因一笔债务在**社区一茶楼谈判,后发生纠纷,刘某丁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甲要其调人过来帮忙。黄某甲遂纠集刘某乙、董某某、刘某丙(已判刑)赶至**社区门口,后刘某丁指使黄某甲、刘某乙、董某某等人持管杀追砍对方,期间被害人曾某某被刘某丁一方砍伤。后刘某丁支付给黄某甲等人每人100元报酬。经鉴定,曾某某所受损伤为左尺骨干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3.易某某(已判刑)与谭某乙存在债务纠纷,易某某拖欠谭某乙18万元货款。2018年2月3日,谭某乙到易某某家中讨要货款,因易某某不在,谭某乙等人便找易某某的父亲讨要。事后,易某某认为谭某乙带人到家中找其父亲讨要欠款丢了面子,便安排李某甲、卢某某、张某某、彭某丙(均已判刑)等人找谭某乙讨要说法。当天晚上,李某甲、卢某某等人准备了砍刀后,至****市场“**”找到谭某乙,不料因**市场民工众多,讨要说法不成,李某甲被扣在**市场一晚。第二天上午,易某某归还了18万元欠款后,李某甲才被放出。
2018年2月4日中午,易某某召集了张某某、李某甲、卢某某、张某某等人,张某某又邀集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本市**茶楼商议如何找回面子,并索要几万元赔偿。当天15时许,由李某甲带队,驾驶两台面包车、三台小轿车携带十几把砍刀至本市****市场**。李某甲、卢某某、彭某丙、刘某戊(另案处理)、瞿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刘某甲等二十余人至**市场后,未找到谭某乙,便找谭某甲讨要说法,一言不合便动手殴打谭某甲,在旁的民工陈某乙、陈某丙上前劝架也被打伤。谭某乙闻讯后赶至现场,又被李某甲一伙打伤。随后,李某甲带人逃离现场。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谭某甲所受伤情为轻微伤。经株洲市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乙、陈某乙所受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岳阳楼区贮木场铁路货运场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抓获;同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岳阳楼区爱康医院被该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胡某某、易某某、黄某乙、刘某乙、陈某甲、董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彭某乙、李某甲、彭某丙、卢某某、张某某、刘某戊、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曾某某、谭某甲、谭某乙、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受人之邀,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某甲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黄某甲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刘某甲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事实中,被告人黄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寻衅滋事的第一笔事实中,黄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寻衅滋事第二笔事实中,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寻衅滋事第三笔事实中,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黄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寻衅滋事第一笔事实中,黄某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现均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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