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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刘某甲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涉黑涉恶办案组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栋**室,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室。因寻衅滋事,2018年9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2********,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因殴打他人,2016年8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2018年9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4********,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怀化市鹤城区**商行新街支行客户经理,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道**号**路**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镇**组,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镇**花园**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4********,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乡**村**组**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别墅。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因吸毒,2015年4月2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4月1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4月1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串通招投标罪,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串通招投标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彭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0日二次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 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集团内的犯罪事实

2014年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9楼949室成立“钱贷宝”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以此名义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随着放贷的金额增加,为索要债务,被告人黄某甲相继招揽被告人佘某甲、刘某乙、赵某甲、李某甲等人,每月工资3000-4000元不等,从事暴力催收活动。为了扩大规模,攫取更大利益,被告人黄某甲拉拢被告人关某某及向某甲,向二人借款,并利用二人在银行任职的特殊身份和职权,为其非法放贷提供便利。该公司高利放贷月息高达5-8分,以被告人黄某甲为首的团伙成员,对未按期偿还欠款的债务人,采取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非法催收,通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关某某、向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刘某乙、赵某甲、佘某甲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怀化市鹤城区大肆开展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拘禁罪

1.黄某甲、刘某甲、彭某甲、赵某甲非法拘禁案

2016年6月期间,被害人彭某丁与曾某甲准备合伙做工程项目,因资金短缺,遂向被告人黄某甲高利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月息5分,期限三个月,并由被害人唐某某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并以唐某某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的门面权益作抵押,后被告人黄某甲扣除利息等费用,实际向被害人彭某丁借款95万元。2017年初开始,被害人彭某丁等人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黄某甲为索取欠款,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关某某、向某甲、彭某甲、赵某甲等人,多次将被害人彭某丁、曾某甲、唐某某叫至怀化市鹤城区**9楼办公室内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彭某丁、唐某某、曾某甲还款,并签署高额还款协议。具体如下: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农历2016年12月29日前),被告人黄某甲将被害人彭某丁、唐某某、曾某甲叫至**9楼其办公室,并伙同被告人关某某、向某甲等人进行看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威胁、恐吓、不准睡觉等方式逼迫三人还债,在逼迫被害人彭某丁、唐某某、曾某甲签署116万同意还款协议后,于第二日早上才放三人离开,三人被非法拘禁长达10小时。

(2)2017年年底的一天傍晚7时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将被害人唐某某、曾某甲叫至**9楼其办公室,以威胁、辱骂等方式逼迫二人还钱,期间因被害人曾某甲对还款事宜提出异议,被告人黄某甲遂在办公室内以脚踢的方式对曾某甲实施殴打,后继续逼迫二人还款,直至当晚23时左右,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唐某某、曾某甲解救。

(3)2018年年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将被害人唐某某、曾某甲叫至**9楼其办公室,逼迫二人还钱,不准二人离开,被害人曾某甲在被告人黄某甲逼迫下签订欠款50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黄某甲才让被害人唐某某先行离开,之后被告人黄某甲又强行跟随被害人曾某甲至其家中,逼迫曾某甲妻子签订承诺书。

(4)2018年4月左右一天的傍晚,被告人黄某甲安排被告人赵某甲骗出被害人彭某丁位置后,便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彭某甲等人在城北一饭店将被害人彭某丁找到,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该饭店内对被害人彭某丁以脚踢的方式实施殴打。后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刘某甲、彭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彭某丁带至怀化市市政府大楼广场前进行催债,持续大约两个小时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又将被害人彭某丁带至**9楼其办公室继续催债,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电话将被害人唐某某、曾某甲分别叫至其办公室,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二人还款,二人分别承诺还款后,才陆续离开,而被害人彭某丁则继续被非法拘禁于黄某甲办公室,直至第二天早上彭某丁在被告人彭某甲的看守下,由彭某丁母亲出具还款承诺书才得以离开。

2.黄某甲、关某某、彭某甲、向某甲非法拘禁案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害人杨某甲因资金紧张,先后多次向被告人黄某甲高利借款,均按期偿还。2017年上半年,被害人杨某甲再次向被告人黄某甲高利借款13万元,月息5分。因被害人杨某甲无法偿还债务,2017年4、5月一天的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关某某、彭某甲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杨某甲从怀化市鹤城区新中医院附近带至**9楼其办公室进行看守逼迫其还款,直至第三日凌晨2时许,因被害人杨某甲朋友报警才被公安机关解救,并将黄某甲等人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当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为继续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关某某、向某甲从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局团结派出所门口,将被害人杨某甲带至怀化市鹤城区湖天一色金沙城KTV员工宿舍进行看守,进行施压,最终逼迫被害人杨某甲出具3万元欠条后,才于次日放其离开。

3.黄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非法拘禁案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害人潘某甲曾先后多次向被告人黄某甲高利借款,均按期偿还。2016年上半年,因资金周转,被害人潘某甲再次向黄某甲借款20万元,月息5分,后潘某甲因故无法偿还,被告人黄某甲遂指使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将被害人潘某甲带至**9楼其办公室,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潘某甲偿还债务,直至被害人潘某甲偿还债务,才放其离开,非法拘禁长达二十余天。

4.黄某甲、向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非法拘禁案

2015年期间,被害人王某甲向被告人向某甲借款人民币25万元,月息3分。后被害人王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向某甲为要回欠款,遂与被告人黄某甲商议,并授意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为其索要其中部分欠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经被告人向某甲的授意,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将被害人王某甲从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附近带至**9楼其办公室,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对被害人王某甲实施殴打,并由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轮流对其进行看守,以威胁、恐吓方式逼迫被害人王某甲还债,后被害人王某甲趁人不备,利用绳索逃脱,非法拘禁长达三四天。

5.黄某甲、刘某甲、佘某甲非法拘禁案

2014年初,郭某甲向被告人黄某甲高利借款100万元,月息5分,并由其弟弟郭某乙及公司员工曾某乙生作为担保人。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因郭某甲无法偿还欠款,被告人黄某甲遂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佘某甲,将被害人郭某乙、曾某乙生带至**9楼其办公室、常德津市等地进行看守,并采取胁迫、威逼等方式催收,逼迫郭某甲偿还债务,直至郭某甲偿还部分欠款,才先后将被害人曾某乙生、郭某乙放走,非法拘禁长达二十天。

6.黄某甲、刘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刘某乙非法拘禁案

2016年4月,严某甲以其子严某乙的名义向被告人黄某甲高利借款,经被告人黄某甲要求双方签订的借条金额为94.4万,利息5分,最后严某乙实际得款75万元,被害人严某丙作为担保人,并以其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的房屋做抵押担保。后严某乙等人未按期偿还借款,被告人黄某甲为逼迫被害人严某丙还款,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找到被害人严某丙还款,并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刘某乙等人,分别采取白天将被害人严某丙控制在**9楼其办公室看守,并非法闯入严某丙家中,晚上继续滞留在其家中进行看守,限制被害人严某丙人身自由长达十余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杨某丙、尹某某、郭某丙、杨某丁、蒋某某、刘某戊良玉、彭某戊先云、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丁、曾某甲、唐某某、杨某甲、郭某乙、曾某乙、潘某甲、王某甲、严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关某某、向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彭某甲、赵某甲、刘某乙、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寻衅滋事罪

黄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寻衅滋事案

2015年5月,被害人杨某乙因其公司经营困难,向被告人黄某甲高利借款150万元,月息6、7分,在被告人黄某甲的要求下,被害人杨某乙同意以其公司40%股权作质押并签订借款592万元的借款合同,后被告人黄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来回转账的方式在银行制造虚假流水,造成被告人黄某甲已实际交付借款592万元的假象,之后被告人黄某甲扣除利息等费用,实际向被害人杨某乙转账130余万元。后被害人杨某乙未能按时还款,被告人黄某甲为逼其还款,于2015年底至2017年11月期间多次指使、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彭某甲等人前往怀化市中方县杨某乙的**公司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及公司经营。

此外,被告人黄某甲还伙同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因琐事随意殴打刘某丁等人。

具体如下:

1.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为逼迫被害人杨某乙偿还欠款,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等人,前往怀化市中方县杨某乙的公司,采取砸窗户玻璃等滋扰方式讨要债务,对被害人杨某乙进行滋扰;

2.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为逼迫被害人杨某乙偿还欠款,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等人,前往怀化市中方县杨某乙的公司,采取围堵搅拌车、阻拦日常经营等方式讨要债务,对被害人杨某乙进行滋扰,持续时间长达二三天;

3.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为逼迫被害人杨某乙偿还欠款,纠集被告人彭某甲等人,前往怀化市中方县杨某乙的公司,对被害人杨某乙实施殴打,致使其头面部受伤;

4.2016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阳某某及其男朋友刘某丁建良发生纠纷,后在怀化市鹤城区昌顺广场门口,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对二人实施殴打,导致二人身上多处受伤;

5.2018年8月31日15时,被告人黄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5楼停车场停车收费过程中,与该收费岗亭保安人员谢某某因停车费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黄某甲遂下车将该岗亭门禁系统毁坏,并伙同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对被害人谢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谢某某头部、腹部等部位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相关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贺春燕、曾某丙生、潘某乙、黄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刘某丁建良、谢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关某某、刘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1. 黄某甲、刘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害人佘某乙的父亲佘某丙先后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40余万元。因佘某丙未按期还款,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为逼迫被害人佘某乙还款,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未经被害人佘某乙及佘某甲许可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被害人佘某乙及佘某甲位于怀化市鹤城区**17栋的家中,后一直在房内滞留,并继续逼迫佘某乙偿还欠款,时间长达三天。

2. 黄某甲、彭某甲、彭某丙、彭某乙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为逼迫被害人王某甲还款,纠集并指使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丙、彭某乙,在未经被害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允许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大厦**栋**单元**室王某乙家中逼债,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非法进入王某乙家中的过程中,以扇耳光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殴打,并指使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乙居住在被害人王某乙家中,以此逼迫被害人王某乙为王某甲还债,直至同年6月29日,被害人王某乙以房屋抵押贷款偿还欠款后,二人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相关协议等;2、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佘某乙、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关某某、刘某甲、彭某甲、彭某丙、彭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四)虚假诉讼罪

黄某甲、刘某甲虚假诉讼案

2015年3月期间,林某某因资金困难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人民币30万元,因被害人张某甲与黄某甲、林某某之间相互认识,在被告人黄某甲的安排下,由被告人刘某甲将30万元借款转到被害人张某甲的农商行卡上,再由张某甲将上述资金转给林某某,上述资金到账后,被害人张某甲便将该30万元黄某甲所借款项全额交付给林某某,同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与林某某将上述所有的债务结清,并签订结算单。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明知被害人张某甲已将上述30万元借款交付给林某某,且林某某与其本人已结清欠款,而被害人张某甲与其未存在任何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仍隐瞒林某某债务已清偿完毕的事实,并虚构捏造与被害人张某甲之间存在借贷及担保关系,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张某甲,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甲偿还欠款30万元,致使被害人张某甲车辆及房产被法院扣押、查封,其中房产被法院查封两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庭审笔录等;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五)违法事实

2016年5月份左右,被害人彭某己向被告人黄某甲高利借款10万元,利息5分,后无力偿还。为逼迫被害人彭某己偿还债务,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对彭某己家人进行施压要账,迫使其家人为其承担债务,并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彭某己非法拘禁于其**9楼办公室,限制其人身自由,最终迫使彭某己母亲曾某丁替其偿还欠款共计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相关协议等;2、证人向某丙国顺、曾某丁等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己平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二、犯罪集团外的其他犯罪事实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1.关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2016年6月,龙某某(已不起诉)虚构承包怀化市鹤城区**安置区土地平整项目及芷江侗族自治县**小区建筑安装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伪造“怀化市**安置区土石方工程合伙协议”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等资料,向怀化**商业银行人民路支行申请抵押贷款1200万元,并提供门面作为抵押。被告人关某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信贷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社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未对龙某某申请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及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调查、审核,便通过了龙某某贷款的审查后上报怀化**商业银行。经怀化**商业银行批准后,2016年7月29日和2016年8月25日“人民路支行”分两笔,每笔600万元,将1200万元贷款发放给龙某某。该笔1200万元贷款到期后,龙某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

案发后,2019年12月6日,龙某某偿还贷款本金900万元,剩余本金、利息与怀化**商业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得到怀化**商业银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贷款档案、农村商业银行取款凭条、借款凭证、贷款材料、商业银行贷业务操作规程; 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秦某某、王某丙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2.向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案 

(1)2015年5月,杨某甲(另案处理)虚构业务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的事实,伪造“合作协议”、“入股协议”及“销售合同”等资料,向湖南洪江**商业银行茅渡支行申请抵押贷款300万元,并提供房屋作为抵押。被告人向某甲作为湖南**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负责人及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未对杨某甲申请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及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调查、审核,便通过了杨某甲贷款的审查后上报洪江市**商业银行。经洪江市**商业银行批准后, 2015年5月25日和2015年5月28日“**支行”分两笔,每笔150万元,将300万元贷款发放给杨某甲。该笔300万元贷款到期后,杨某甲未能按期还本付息。

案发后,2020年1月1日,杨某甲偿还贷款本金60万元,至今尚欠本金240万元,欠息155.46万元。

(2)2016年4月,黄某甲虚构购买怀化市鹤城区新天地门面需要资金的事实,利用关某某事先伪造的“二手房购买协议”及“房屋买卖押金”等资料,向湖南洪江**商业银行**支行申请抵押贷款110万元,并提供房屋作为抵押。被告人向某甲作为湖南洪江**商业银行**支行负责人及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未对黄某甲申请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及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调查、审核,便通过了黄某甲贷款的审查后上报洪江市**商业银行。经洪江市**商业银行批准后,2016年4月28日“**支行”将110万元贷款发放给黄某甲。该笔110万元贷款到期后,黄某甲至今未能按期还本付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证明、贷款档案、农村商业银行取款凭条、借款凭证、银行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杨某乙、向某丁求等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甲及同案犯黄某甲、关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二)骗取贷款罪

黄某甲、关某某骗取贷款案

2016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为获取银行贷款,联系在银行工作的被告人关某某请其帮忙,被告人关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违规提供涂某某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新天地的门面资料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并伪造二手房买卖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后被告人黄某甲利用上述虚假材料,虚构真实的资金用途,最终从湖南洪江**商业银行贷款110万元,后因故无法偿还,导致贷款至今无法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贷款档案、农村商业银行取款凭条、借款凭证、二手房买卖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杨某戊等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关某某及同案犯向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

(三)串通投标罪

关某某串通投标案

2018年6月,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包里村江口至包里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关某某在没有任何投标资质的情况下,为达到承建该工程的目的,指使河南**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左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数家有相关道路建筑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约定给予每家公司2万元的好处费,并承诺中标后按工程量给予相关中标公司提成。后左某某分别联系河南**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用上述公司资质帮助参与围标,并约定好相关费用。后被告人关某某伙同左某某利用上述四家公司提供的公章和相关报名资料,并伪造授权委托书及签名等资料进行了现场报名,利用上述公司资质进行围标。该工程项目最终由河南**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人民币950余万元。该工程由被告人关某某安排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承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通道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材料、通道侗族自治县包里村江口至包里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备案文件、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投标文件、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通知书、现金日记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李某丙、武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及同案犯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关某某、向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刘某乙、赵某甲、佘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部分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中,黄某甲参与非法拘禁6次、刘某甲参与非法拘禁5次、李某甲、刘某乙参与非法拘禁3次、彭某甲、向某甲、赵某甲参与非法拘禁2次、关某某、佘某甲参与非法拘禁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等人多次采用滋扰等手段,威胁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未经他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关某某、向某甲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关某某合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关某某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关某某、向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刘某乙、赵某甲、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的刑事责任,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被告人关某某、向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关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关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告人黄某甲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被告人刘某甲、关某某、向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刘某乙、赵某甲、佘某甲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向某甲、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赵某甲、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彭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丙、彭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关某某、向某甲、彭某甲、李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因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关某某、向某甲、李某甲、彭某甲、刘某乙、赵某甲、彭某丙、彭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某某某

某某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彭某甲、刘某乙、佘某甲、彭某乙、彭某丙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十八册、光盘十七张、硬盘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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