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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卢某某、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1993年12月1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先后三次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后,刑期至2003年10月10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5月11日被隆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曾用名黄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戊,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0********,壮族,小学文化,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团支书,中共党员,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己,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22日被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诈骗罪,2015年5月19日被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庚,曾用名黄某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9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曾用名林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戊,曾用名林某己,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7********,壮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57********,壮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30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王某甲、黄某丙、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韦某某、林某甲、林某丙、王某丙、林某戊、王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沙梨乡**村**屯路口经营**部,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其在**部摆放麻将机、方桌,供人打麻将、玩扑克牌等,以收取台费。2020年春节期间,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群众无法外出务工,大量群众便自发聚集到该**部玩耍,部分人打麻将、玩扑克赌博,被告人黄某甲见有利可图,与被告人卢某某共谋后,便开始组织赌博人员以打扑克牌玩“三公”(俗称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黄某甲除自己发牌抽水外,还让被告人王某甲发牌抽水。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被告人黄某甲以每晚500元左右的报酬,将赌场先后设在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王某丁家,还雇请被告人黄某丙、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分成两组,负责开车到通往赌场的各个路口放哨、沿路巡逻,被告人王某戊、林某戊则到赌场内以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直至2020年3月6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7人,收缴赌资166187元(公安机关已经以治安处罚没收,上缴国库)。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黄某甲名下涉案赃款209067.69元、冻结被告人王某丙名下涉案赃款125611.71元;被告人王某丁自愿退缴赃款各500元;被告人黄某戊家属罗某义代为退缴赃款1200元;被告人卢某某家属罗某义代为退缴赃款8000元;被告人黄某甲、王某丙退缴赃款共13500元。被告人黄某甲、王某丁、黄某庚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3日、6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罗某甲、黄某壬、罗某乙、某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王某甲、黄某丙、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韦某某、林某甲、林某丙、王某丙、林某戊、王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王某甲等13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设立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卢某某、王某甲积极参与,在赌场中发牌抽水,分取红利,被告人黄某丙、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为赌场提供望风服务,被告人韦某某、林某甲、林某丙、王某丁为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王某丙、林某戊在赌场内为赌客提供赌资,收取高利息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施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王某甲、黄某丙、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韦某某、林某甲、林某丙、王某丙、林某戊、王某丁积极参与,起帮助的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王某丁、黄某庚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十三名被告人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仕会

检察官助理:沈文倩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王某甲、黄某丙、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韦某某、林某甲、林某丙现羁押在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戊现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87767****;

被告人王某丙被取保候审,现住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507824****;

被告人王某丁被取保候审,现住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77565****。

2、案卷材料拾册。

3、《量刑建议书》陆拾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拾叁份。

5、《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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