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化骨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憨奸”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猪宙”、“鸭仔”,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绰号“毛球”,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包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曾任**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绰号“不懂”,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烂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大头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温某某、叶某甲、黄某丙、叶某乙 、黄某丁、刘某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4年至2017年初,黄某甲纠集黄某乙、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黄某丙、刘某乙、欧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田心村委会等地开设赌场,并通过报警威胁、报复恐吓的手段逼使周边的赌场让其占干股或收取“保护费”,从而逐渐在石角镇形成以黄某甲为首,黄某乙、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黄某丙、刘某乙、欧某甲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初,黄某甲等人为扩大对石角镇地下赌场的影响力,开始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插足石角镇的地下赌场。同年1月23日,石角派出所辅警彭某某和黄某戊接到派出所的指令,到石角镇田心村委会新联村新联商店对黄某甲开设的赌场进行摸排时,被黄某甲等人殴打,其携带的取证的手机被摔毁。事后黄某甲通过组织成员刘某甲(时任石角派出所辅警)出面调解,黄某甲仅仅赔偿两名辅警医药费及手机了事,未被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此事让黄某甲等人影响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2017年4月,黄某甲因与黄某己等人在石角镇开设赌场引发纠纷,遂纠集其团伙成员,并聘请多名社会青年对黄某己在石角镇富荣花场内开设的赌场进行打砸。黄某甲团伙成员将打砸富荣花场的过程拍成视频,并配上香港古惑仔的音乐发上微信朋友圈称:“这就是塘基人做的事情,不要惹我们塘基人”。近百人的阵势和出尽风头的打砸战果,使黄某甲团伙在当地名声大振,该团伙在石角镇的非法影响力得到空前扩大,团伙成员的凝聚力得到空前增强。2017年9、10月,黄某甲为进一步控制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地下赌场,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分别强占罗某某、陈某某、刘某丙在石角镇兴仁停车场的档口开设赌场;2017年11月,黄某甲见“花姐”唐某某在清城区石角镇兴仁市场开设的麻将馆人流较旺,遂要求唐某某将其麻将馆客源带到黄某甲在兴仁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但遭到唐某某拒绝。为震慑并胁迫唐某某就范,黄某甲带上黄某丙、刘某乙、黄某庚、叶某乙、欧某甲去“花姐”麻将馆捣乱闹事,遭唐某某丈夫宋某某持长叉驱赶,让黄某甲等人恼羞成怒。为显示组织强大的震慑力,黄某甲聘请“靓仔南”等十多名社会青年持铁管带口罩对“花姐麻将馆”进行大肆打砸,砸烂麻将台等物品。该打砸事件后,迫于黄某甲组织的威慑力,唐某某不敢继续经营其麻将馆,被迫将其关闭,并按照黄某甲的要求带人到黄某甲开设的赌场参赌。此事件后,黄某甲等人基本实现了对清城区石角镇地下赌场的垄断,标志以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成立。
2018年1月,因石角镇白沙商店人流较大适合开设赌场,黄某甲遂要求白沙商店老板欧某甲将商店提供作为赌场,遭到拒绝后,黄某甲决定对其进行报复。分别于2018年1月6日晚和1月8日晚,两次对白沙商店进行打砸,打烂了店内货品、货架和办公桌等物品,还殴打了欧某甲及其儿子欧某丙、欧某丙的朋友陈某甲,致欧某甲等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为了巩固其地位,黄某甲继续对周边赌场进行暴力“扫场”:2018年7月,黄某甲组织多人对石角镇许某某赌场进行“扫场”;同年7月26日,黄某甲组织几十人持枪、水管等工具对周某甲赌场进行打砸等,并顺利“插足”周某甲赌场。
为了进一步扩大组织的经济收入,2018年5月,黄某甲安排组织成员欧某甲在石角镇兴仁居委会开设卖淫场所组织卖淫。为了逃避打击,黄某甲通过刘某甲拉拢石角派出所辅警林某某,以泄露警务活动信息、通风报信等方式,对其所开设的卖淫场所提供庇护,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在石角镇产生了强大的非法影响力,被其侵害的群众迫于该组织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害怕受到该组织的打击报复,只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该组织中,黄某甲是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整个组织的一切事务;刘某甲、黄某乙、欧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丙为积极参加者,其中,刘某甲利用其曾任石角派出所辅警的身份和特殊关系,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逃避打击出谋划策,并负责拉拢腐蚀石角派出所辅警沈某某和林某某为该组织保护伞;黄某乙积极参与开设赌场,并纠集组织成员以外的社会青年帮组织实施各种打砸违法犯罪活动;欧某甲除参与开设赌场和打砸外,还负责管理黄某甲的卖淫点生意,根据黄某甲的授权,安排谢某某招揽和管理卖淫女开展卖淫活动;叶某乙、叶某甲、黄某丙根据黄某甲安排积极参加该组织的犯罪活动;黄某丁、刘某乙、温某某等人为组织一般参加者,在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带领下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贤、林某雄、邓某兰、左某高、何娟、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甲、林某康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黄某丙、温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手机视频等。
(二) 该组织的具体犯罪事实
第一,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4年底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积蓄组织经济实力,以保障、支持组织发展和笼络组织成员,多次组织团伙成员黄某乙、黄某丙、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刘某乙、欧某甲、刘某甲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一带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大肆非法开设地下赌场,从中“抽水”牟利178万元。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查处,赌场地点分别设在石角镇塘基村委会水尾寮村、横北村、横南村、山佬村,田心村委会新联村、兴仁村委会兴仁车场、石角镇美林湖一带山岗等地,开设赌场期间的参赌人员达到数十人,规模较大,对石角镇周边群众生活秩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2014年12月份,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叶某甲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塘基村委会水尾寮村黄某乙鸡场及附近开设赌场,其中黄某甲、黄某乙是场主,黄某乙每天收场地费500元,黄某丙、叶某甲、黄某庚、阿邦(均另案处理)负责望风。该赌场共开设14天,抽水14万余元。
2.2016年春节期间,黄某甲伙同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罗某某等人在塘基村委会横北村旺福超市开设赌场。黄某甲是场主,黄某丙担任荷手,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参赌带动他人参赌。赌场共开设8天,抽水8万余元。
3.2017年1月份,黄某甲、黄某丙、欧某甲、黄某丁等人在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广清产业园新联村新联商店开设赌场,其中黄某丙担任荷手,欧某甲、黄某丁、黄某庚等人负责望风。赌场共开设11天,抽水6万余元。
4.2017年春节开始,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辛等人在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横南商店开设赌场,黄某丙担任荷手,欧某甲、叶某乙、黄某丁、“阿蛇”、黄某庚负责望风。赌场共开设60天,抽水60万元。
5.2017年5月份,黄某甲伙同叶某甲、汪志勇等人在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龙中山佬村四十户一间石棉瓦开设赌场,黄某甲、叶某甲是场主,黄某丙和黄某壬担任荷手,叶某乙、黄某丁、“阿蛇”、黄某庚等人负责望风。赌场共开设7天,抽水7万余元。
6.2017年9月至10月,黄某甲伙组织成员在石角镇兴仁村委会兴仁车场罗某某、陈某某、刘某丙、唐某某的档口开设赌场,黄某甲是固定场主,叶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部分场次作场主,叶某乙、欧某甲、刘某乙负责望风。赌场共开设30余天,抽水30余万元。
7.2018年春节期间,黄某甲组织成员在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横南商店开设赌场,黄某甲是场主,黄某丙担任“荷手”,叶某甲、叶某乙、欧某甲、黄某丙、刘某乙负责望风。赌场共开设5天,抽水5万余元。
8.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许某某、王某某(5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清远市石角镇美林湖一带山岗用扑克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水”牟利。周某甲、周某乙对赌场进行管理,被告人黄某壬担任荷手,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接送赌客。黄某甲安排黄某丙、刘某甲监督赌场清点“水钱”,黄某乙和温某某收取看场保护费。截至被查获时止,赌场抽头渔利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获利用于组织成员的工资福利和支持组织的吃喝玩乐等过程中挥霍,黄某甲开设赌场的非法获利是该组织的经济来源,为该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黄某贤、林某雄、邓某兰、左某高、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黄某丙、温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第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2017年1月23日晚23时许,石角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石角镇田心村委会新联村的新联商店有人聚赌,石角派出所民警遂指派辅警彭某某和黄某戊前往上址进行摸排,辅警彭某某和黄某戊到田心村委会新联村新联商店赌博现场对黄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期间,黄某甲等人发现彭、黄二人,彭、黄在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的情况下,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命令其手下叶某甲、黄某丙、欧某甲、黄某庚对两名辅警进行殴打,阻止对方正常执法。为毁灭证据,黄某甲砸烂了彭某某拍摄取证的手机。事后黄某甲安排刘某甲出面组织双方调解,黄某甲赔偿两名辅警的医药费及手机了事。此事发生后,黄某甲团伙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刑事处罚,助长了黄某甲团伙的嚣张气焰,也使黄某甲团伙成员的凝聚力更加强大,使其以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更加猖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就诊资料、彭某某和黄某戊在石角派出所就职、离职情况、石角派出所接警记录资料和调解书、申请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和黄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黄某丙、温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第三,强开赌场、聚众打砸、暴力扫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为了扩大组织经济来源,不断对石角镇进行“踩点”,一旦发现适合开设赌场的场地便使用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手段强行霸占场地。对于未经其同意开设的他人地下赌场,则要求占“干股”强行“插足”,如被拒绝则暴力“扫场”。通过上述行为,黄某甲等人逐步实现了垄断清城区石角镇地下赌场的目的,并在过程中形成了以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强占新联村新联商店开设赌场
2016年12月,黄某甲等人经过团伙成员踩点,确定在石角镇新联村刘某戊的新联商店内开设赌场。因刘某戊拒绝,黄某甲遂以请刘某戊吃饭、沐足为名,对刘某戊进行威逼恐吓,后刘某戊在黄某甲势力的胁迫下同意其在新联商店内开设赌场。
2.富荣花场被打砸
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因黄某己未经黄某甲同意在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阮富荣的花场开设赌场,破坏了黄某甲的“规矩”,黄某甲遂纠集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丙、欧某甲、黄某丁、黄某庚(在逃)等组织成员,并聘请近百名社会青年到该赌场进行暴力“扫场”。因赌场望风人员提前通知,参赌人员已经散去,黄某甲遂指示人员对富荣花场进行肆意打砸,砸烂空调、冰箱、茶几等财物。组织成员叶某甲将打砸富荣花场的过程拍成视频,并配上香港古惑仔的音乐发上微信朋友圈称:这就是塘基人做的事情,不要惹我们塘基人。该事件后,黄某甲及其团伙的名号在石角镇范围内初步树立,为该组织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3.强占兴仁车场开设赌场
2017年8月,黄某甲纠集其团伙成员在石角镇兴仁车场内的麻将馆开设赌场。期间,黄某甲发现兴仁车场内“海龙王”罗某某、“阿丫”陈某某、“大傻”刘某丙等人的档铺内人流较大,赌客众多,遂以合作为名要求上述人员提供场地供其开设赌场,在遭到拒绝后则通过打砸、软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霸占三人的档口开设赌场。
4.唐某某档口被打砸
2017年11月,黄某甲见“花姐”唐某某在清城区石角镇兴仁车场开设的麻将馆人流较旺,遂要求唐某某将其麻将馆客源带到黄某甲在兴仁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但遭到唐某某拒绝。为震慑并胁迫唐某某就范,黄某甲带上黄某丙、刘某乙、黄某庚、叶某乙、欧某甲去“花姐”麻将馆捣乱闹事,遭唐某某丈夫宋某某持长叉驱赶,黄某甲等人恼羞成怒。为显示组织强大的震慑力,黄某甲聘请“靓南”等十多名社会青年持铁管带口罩对“花姐麻将馆”进行大肆打砸,砸烂麻将台等物品。黄某甲安排欧某甲、叶某乙、刘某乙等人负责接送上述实施打砸的社会青年。该打砸事件后,迫于黄某甲组织的威慑力,唐某某不敢继续经营其麻将馆,被迫将其关闭,并按照黄某甲的要求带人到黄某甲开设的赌场参赌。此事件后,黄某甲等人基本实现了对清城区石角镇地下赌场的垄断,标志以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成立。
5. 白沙商店被打砸
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发现石角镇塘基村委会白沙村欧某甲经营的白沙商店人流大,适合开设赌场,遂要求欧某甲提供白沙商店作为其开设赌场的场地,但遭到欧某甲拒绝。为报复欧某甲,黄某甲与组织成员商议后,决定对白沙商店进行打砸。2018年1月6日晚上,黄某甲组织人员等人持水管等器械到白沙商店进行打砸。因欧某甲仍拒绝合作,黄某甲等人遂决定对白沙商店进行第二次打砸。同年1月8日晚,黄某甲又组织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丙、刘某乙、欧某甲、黄某乙、黄某丁等二三十名人持欧某甲事前准备的斧头、铁水管、木棍等工具对白沙商店第二次打砸,砸烂白沙商店货品、货架和办公桌等物品,并对欧某甲及其儿子欧某丙、欧某丙的朋友陈某甲进行殴打。打砸后,该组织按照事前计划路线逃跑。经鉴定,欧某甲的白沙商店财物损毁的价值为993元,欧某甲被砸坏手机价值220元。事后,黄某甲将派出所警情记录以彩信形式发送给欧某丙。因惧怕黄某甲再次实施报复行为,欧某甲将白沙商店转让。该事件进一步助长了黄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严重扰乱了白沙商店周边的经营环境及社会秩序,群众的恐慌情绪久久不能平复。
6.许某某银盏赌场被扫场事件
2018年6月份,许某某(绰号:老六,另案处理)、何剑强与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在石角镇回岐村委会开设赌场,但因黄某甲等人只占干股不出钱,致使该赌场难以为继。为躲避黄某甲等人插足赌场,2018年7月左右,许某某等人便转移至龙塘镇银盏南门山一鸡场内开设赌场。黄某甲、黄某乙知情后,大为恼火,不让许某某抛开他们开设赌场,就决定对许某某位于龙塘银盏的赌场进行打砸。7月某天晚上,黄某甲、黄某乙带领叶某甲、温某某、黄某己、黄建伟、黄嘉明等人以及十几名社会青年,到银盏对许某某的赌场进行打砸,砸烂桌椅等物品,迫使该赌场停开。
7.周某甲赌场被黄某甲暴力扫场后“插足”
黄某甲垂涎周某甲在美林湖附近开设赌场的丰厚非法利益,就纠集人员强占周某甲的赌场。2018年7月26日凌晨1时,组织黄某乙等骨干成员纠集温某某、叶某乙、黄某丁等组织成员,并安排温某某携带一支雷鸣登散弹枪以及聘请十多名社会青年持水管、砍刀等工具,到清城区石角镇S253线北部万科城附近小山岗空地上,对周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打砸,并以此事件震慑和强行插足周某甲赌场。后经黄某甲、周某甲等人谈判,周某甲最终被迫同意黄某甲在周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强占2.5成干股,黄某乙、温某某二人可以每场分2000元保护费。在该赌场开设期间,为实现组织对赌场的实际掌控,黄某甲安排刘某甲和黄某丙到周某甲赌场“看水钱”。黄某乙、温某某每人分别获利3000元,合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欧某甲的医疗收费票据及诊断证明、欧宏强的手机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潘某某、沈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黄某壬、周某乙、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某、罗某某、刘某丙、陈某某、唐某某、欧某甲、欧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黄某丙、温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损失物品价格鉴定、伤情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手机视频。
第四,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出资在石角镇兴仁村委会租用一间商铺开设“姿彩沐足店”作为卖淫窝点,指派组织骨干成员欧某甲负责日常管理,每月支付其工资3000元,由欧某甲负责收取卖淫女的佣金,并将收取到的款项转账付给黄某甲;安排组织骨干成员刘某甲负责联系石角派出所辅警林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该卖淫点躲避公安机关打击查处;安排何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招揽卖淫女,以每次性交易150元的价钱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每次从嫖资中抽取50元作为卖淫获利上交黄某甲。2018年5月24日,公安民警在姿彩沐足店内抓获被告人欧某甲、谢某某,查获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谭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等多人。至此,该卖淫窝点共获利4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了证人谢某某手机一台;扣押了证人欧某甲手机一台,扣押了违法人员李平平已使用过的避孕套一只;未使用003品牌避孕套三只,扣押了违法人员邹赋丹已使用过避孕套一只,未使用名流品牌避孕套二只,扣押了违法人员邹赋丹已使用过避孕套一只,未使用名流品牌避孕套二只,扣押了违法人员谭仟仟已使用过避孕套二只,未使用名流品牌避孕套一只。
(2)书证:刘某甲微信截图、欧某甲通话记录清单(五十二卷P27-46),谢某某通话记录清单、卖淫点房屋出租合同。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黄某丙、温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第五,黄某甲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 2016年10月以来,黄某甲声称石角镇居民包某某欠其债务,多次到包某某父亲包某林在石角镇东一街经营的旺旺土副食品店滋扰讨债。因讨债未果,遂便扬言威胁要开车撞死包某某夫妻。2017年1月26日,黄某甲带领欧某甲、黄某丙等人再次来到包某林旺旺土副食品店讨债,在铺头门口点燃一箱炮竹对包某某家人进行恐吓,炮竹燃烧引燃商铺门口纸屑险,幸得邻居及时扑救得以避免酿成火灾,但燃烧的浓烟仍致使包某某哮喘复发紧急就医。
2.2018年春节前后,黄某甲借款给石角镇石岐村民黄某癸用于网络赌博,后黄某癸无力偿还,黄某甲向其及其前夫黄某子多次讨债未果。2018年4月某天,黄某甲便带领组织成员欧某甲、叶某甲到黄某癸村中及周边多石角镇处公共场所,派发和张贴侮辱黄某癸的大字报,黄某甲在黄某癸村中篮球场旁喷红油,并安排欧某甲在黄某子家旁烧鞭炮等方式对黄某癸进行侮辱和恐吓,威逼黄某癸还债,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被讨债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大字报及红油漆大字图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黄某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黄某丙、温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第六,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7年6月8日5时许,因何某某欠黄某甲债务未能偿还,黄某甲便纠集十几名社会青年持有铁管、砍刀等工具前往清城区小市七色城邦附近向其讨债,何某某惧怕黄某甲等人对其不利,便约周某甲前来帮忙居中协调,周某甲到达现场后,在与黄某甲等人协调过程中,遭黄某甲等人殴打,致使头部、身体等部位受到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曾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甲、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三)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实
1.黄某乙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25日凌晨4时许,何某甲带着弟弟何某乙、何某丙到清城区石角镇石歧村委会五村村口找到黄某乙向其追讨债务。因何某乙不满黄某乙分期偿还债务的条件,阻止黄某乙离开而发生争执。黄某乙便通过电话纠集黄某丙、欧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丁等人前来帮忙,并持铁水管等工具对何某乙、何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何某乙、何某甲被殴打致轻微伤。黄某乙、欧某甲等人在打架后向黄某甲汇报此事,黄某甲向派出所询问情况帮助黄某乙等人善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书和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以及治疗的费用清单、手机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戊、何某丙、何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乙、欧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黄某甲、温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黄某甲垂涎周某甲在美林湖附近开设赌场的丰厚非法利益,为强占周某甲的赌场,于2018年7月26日凌晨1时,组织黄某乙、刘某甲等骨干成员纠集温某某、叶某乙、黄某丁等人,并安排温某某携带一支雷鸣登散弹枪以及聘请十多名打手持铁管、砍刀等工具,到清城区石角镇S253线北部万科城附近小山岗空地上对周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打砸。打砸期间,温某某将枪支交给一个“靓仔”(身份未明确)使用,打砸完后温某某将枪支放到叶某甲鱼塘附近进行短暂存放。次日晚,温某某在龙塘S253线路边将枪支交给被告人王某甲(另案处理)保管。之后,王某甲将枪支交给王某乙(绰号“锄头”,另案处理)保管,王某乙将枪支藏在龙塘镇井岭村祠堂,后并被侦查员搜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刘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3.叶某甲等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19日3时许,叶某甲、叶某乙、刘某甲、“阿军”(另案处理)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汇祥路重庆烤鱼烧烤店吃宵夜期间,叶某甲到门前路段停放的一辆小车旁撒尿,遭到被害人林某某(车主)及被害人貌某某的劝阻,依仗黄某甲团伙的势力以及一贯目无法纪、横行霸道的作风,叶某甲伙同叶某乙等人无理殴打林某某,致林某某头部受伤。在林某某躲避殴打逃离后,叶某甲又持伸缩棍对林某某留在现场的车辆进行打砸,致被砸的车辆挡风玻璃破碎,车身多处受损。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林某康车辆后挡风玻璃、后车门损坏,经物价局核价损失价格为1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某康诊断证明书、接车问诊单、委托维修结算清单、门诊病历、医疗收费票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关于车辆粤RSK375的理赔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貌某某、代某某、金某某、黄某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林某康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及伤情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4.黄某甲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期间,黄某甲利用同仓的人员调仓机会,传话给被羁押同案犯黄某丙不要如实供述白沙商店被打砸的事情,导致黄某丙未如实供述。
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及叶某甲等人被异地羁押至阳山县看守所。2018年10月国庆节期间,叶某甲从15仓调到了19仓与黄某甲同仓。期间,黄某甲威胁叶某甲不要向公安机关做如实供述。此外,黄某甲曾还多次在阳山县看守所深夜时分大声叫仓,命令同案人员不要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为避免黄某甲再次妨害同案人员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决定将黄某甲单独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2018年10月11日10时30分许,连州市看守所在为被告人黄某甲办理入所手续时,从其随身物品中检查出两张纸条,内容系是黄某甲要求同案犯刘某甲、叶某甲拒绝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连州市看守所提供在黄某甲身上搜查出的妨害他人作证的纸条;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欧阳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叶某甲、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起获纸条的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组织了该组织全部的犯罪活动和违法活动,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乙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丙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丁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富添
季焕爽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广东省连州市看守所;其余人员羁押于广东省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6册,光盘47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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