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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吴某某等人赌博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公诉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74********,侗族,中专文化,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从江县**镇**园*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从江县**镇**超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禹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地下六合彩并参与赌博。在从江县**镇**楼*号楼*单元*室家中,长期向赵某某、黄某乙、李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贩卖“地下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从投注金额中抽头渔利1%-13%。吴长花在扣除投注金额的12%-13%作为抽头渔利后,将投注号码和投注金额共计4468503元报给禹某某。禹某某按中奖投注金额42倍的赔率向吴某某等中奖人员进行赔付,并将吴某某等人赢取的中奖金额及抽头渔利钱款共计2206322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吴某某行账户。吴某某再按41倍的赔率向赵某某、黄某乙等中奖人员进行赔付。

2016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帮助禹某某贩卖地下六合彩并参与赌博。在从江县**镇其经营的“**”门面内,长期向赵某某、黄某乙、石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贩卖地下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从投注金额中抽头渔利1%-13%。黄某甲在扣除他人和自己投注金额的12%-13%作为抽头渔利后,将投注号码和投注金额共计2563883元报给禹某某。禹某某按中奖投注金额42倍的赔率向黄某甲等中奖人员进行赔付,并将黄某甲等人赢取的中奖金额及抽头渔利钱款共计3623665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黄某甲银行账户,黄某甲再按41倍的赔率向赵某某、黄某乙等中奖人员进行赔付。

在被告人吴某某贩卖六合彩期间,被告人黄某乙将向他人贩卖六合彩和自己参与赌博的投注金额,从投注金额中抽头渔利1%-13%。黄某甲在扣除投注金额的12%-13%作为抽头渔利后,将投注号码及投注金额共计1358978元通过银行转账报给吴某某,再由吴某某报给禹某某。禹某某按中奖投注金额42倍的赔率向吴某某进行赔付,吴某某将黄某甲等人赢取的中奖金额及抽头渔利钱款共计1661008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黄某甲银行账户。黄某甲再按41倍的赔率向赵某某、黄某乙等中奖人员进行赔付。

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长期、多次向吴某某、黄某甲投注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通过微信支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吴某某、黄某甲投注,并从投注金额抽头渔利10%-12%后再予结算。其中,通过银行转账向吴某某投注1584425元。吴某某按投注金额41倍的赔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赵某某投注中奖金额支付给赵某某,其中银行交易金额为1646393元。通过银行交易向黄某甲投注1575481元。黄某甲按投注金额41倍的赔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赵某某投注中奖金额支付给赵某某,其中银行交易金额为1367119元。

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长期、多次向吴某某、黄某甲投注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通过微信支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吴某某、黄某甲投注,并从投注金额抽头渔利10%-12%后再予结算。其中,通过微信向吴某某投注176042元。吴某某按投注金额41倍的赔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黄某乙投注中奖金额支付给黄某乙,其中银行交易金额为121297元,微信交易为102180元。通过银行交易向黄某甲投注125222元。黄某甲按投注金额41倍的赔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黄某乙投注中奖金额支付给黄某乙,其中银行交易金额为413113元。

2019年11月18日,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从江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11月18日,黄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从江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4月7日,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从江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赵某某、黄某乙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赵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的开奖结果参与赌博,并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吴某某赌资数额累计9684811元,黄某甲赌资数额累计9207534元;被告人赵某某、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长期、多次利用“六合彩”的开奖结果参与赌博,赵某某赌资数额累计6177418元,黄某乙赌资数额累计93786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祖竹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黄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赵某某1808554****、黄某乙1808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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