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湛江市麻章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湛江市霞山区**场**巷**号**栋,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大道**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湛江市坡头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门**房,现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大厦**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为偿还赌债,谎称他们取得了遂溪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铺设安装项目工程,并让被害人郑某某投资认购该项目的股权,为继续骗取郑某某的信任,黄某甲与周某某虚拟了关于该项目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由黄某甲与郑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后海名门楼下签订该合同,共骗取郑某某人民币64万元。

2、2018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中介花费1500元注册成立了湛江市**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无实际注册资金且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但黄某甲谎称该公司有多人投资合作,业务良好,以此获取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与郑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后海名门楼下签订《股权变更协议》,骗取郑某某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湛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权变更协议、谅解书、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郑某某的报案陈述;

3.证人黄某乙、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甲、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琳瑛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759****;

2.案卷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