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452332195809090924,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将污水厂施工方放在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篮球场上的污水管道6根抬回自己家附近的老房子存放,准备自用。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6根八桂牌HDPE双壁波纹污水管价值1847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刑事照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作用相当,系共同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咨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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