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5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平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7日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平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7日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向韦某某和黄某乙购买了一片位于平果市海城乡贵良村百良屯“古煤间”坡上的松林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屯的黄某丙、廖某某等人将松林木采伐并销售。经林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量和鉴定,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无证采伐的松林木位于平果市海城乡贵良村2林班57-1小班,砍伐总株数86株,蓄积量为26.5立方米。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8日到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0月9日到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平果县林业局林政股的证明、现场伐根检尺原始记录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黄某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的供述;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6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荣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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