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1********,汉族,高中文化,原本区**乡**村**,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6********,汉族,高中文化,原本区**乡**村村委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57********,汉族,高中文化,原本区**乡**村**,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孙某乙,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57********,汉族,高中文化,原本区**乡**村村委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
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原淮安区**乡**村**)、唐某某(村委会**)、孙某甲(村**)、孙某乙(村委会**)等人经商议决定,在本村合伙投资经营蔬菜种植项目。
因该蔬菜项目经营不善发生亏损,被告人黄某甲、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擅自商定,从**村每年的三麦、水稻保险理赔款中列支填补。自2008年至2009年,在向部分受灾村民支付赔款后,黄某甲等人将剩余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1680元投入村组干部合伙经营的蔬菜项目。2010年至2013年,黄某甲等人继续将共计70163.42元的保险理赔款投入该项目。
2013年春节前,被告黄某甲、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又擅自商定,从**村集体资金中支出15136.50元用于该蔬菜项目清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严某某、唐某某、朱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村相关财务帐目及三麦、水稻保险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勤
2019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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