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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夏某某等3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石城县**镇**路**号**栋**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7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7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水富县**街道办事处**乡**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7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租用福清市**街道**大厦619、620、621、623、625房间做为卖淫窝点,雇用被告人夏某某共同纠集卖淫女、协助现场管理,招揽嫖客,并将卖淫女集中安排窝点内居住,进行统一管理,该窝点共有5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提供一次性服务,收取嫖资人民币400元;提供包夜性服务,收取嫖资人民币1000元或1300元;被告人黄某甲从中分别抽取人民币200元、400元或600元嫖资;嫖资由被告人黄某甲或夏某某统一收取后,再按上述抽成比例结算给卖淫女。被告人夏某某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3500元,若收益好另加提成。2019年5月17日起,被告人黄某甲将卖淫窝点转移到福清市**街道**村**号**公寓,陆续租用该公寓802、807、808、809、401(A01)、406(A06)、402(A02)房间做为卖淫窝点,继续雇用被告人夏某某共同纠集卖淫女、协助现场管理、招揽嫖客以及后勤保障等,该窝点共有9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某系滴滴司机,明知被告人夏某某等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帮助多次接送嫖客、偶尔招嫖以及在2019年7月8日晚望风。

2019年7月8日晚,上述大地通公寓卖淫窝点被查获,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卖淫女黄某乙、高某某、吴某甲、蔡某某、叶某甲、罗某某、肖某某,嫖娼人员林某某、叶某乙、钟某某均被当场抓获。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福清市**街道**网吧内被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记录卖淫情况纸张2张、公寓出租合同、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黄某乙、高某某、叶某甲、吴某甲、肖某某、罗某某、钟某某、叶某乙、林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尿检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相片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截屏图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共同纠集、管理14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帮助运送嫖娼人员及招嫖、望风;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组织、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某某受雇帮助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捷

2020年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水富县**街道办事处**乡**号,联系电话1865038****;

2.卷宗5册共计485页;

3.光盘4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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