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家住贵州省遵义市**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家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家住重庆市潼南区**镇**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0********,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尹某某、倪某某、黄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乙通过朋友介绍准备前往缅甸赌场务工,被告人黄某甲获悉缅甸赌场招聘信息后和尹某某、倪某某共谋前往。同年4月14日,黄某甲、尹某某根据赌场安排从深圳乘机前往昆明,抵达昆明后两人转乘私家车前往镇康县**镇“**”宾馆等候。同年4月17日,倪某某、黄某乙根据赌场安排分别从上海、深圳乘机前往昆明,抵达昆明后先后乘车前往镇康县**镇,并在“**”宾馆和黄某甲、尹某某会合。同年4月20日许,因赌场方未能及时安排出境,四人入住“**”宾馆等候,在此期间赌场方通过支付宝给黄某甲转账,供四人日常食宿开销。同年4月26日23时50分许,四人等候约六天左右,在“**”宾馆2**号房间内被前来检查的镇康县公安局南伞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四人接受民警排查时主动交代在宾馆内等候安排,准备非法出境缅甸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活动轨迹、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尹某某、倪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尹某某、倪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尹某某、倪某某、黄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尹某某、倪某某、黄某乙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尹某某、倪某某、黄某乙在民警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尹某某、倪某某、黄某乙现羁押于云南省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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