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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应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屯溪**心算培训中心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休宁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续保。

被告人应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休宁县**镇**楼**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1月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续保。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应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前后,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宣称“JVI教育基金”是从奥地利维也纳引进的一家教育机构旗下的基金理财产品,虚构该项目是跟世界六大银行合作,余某甲是中国大陆的代理人,并积极搭建“JVI教育基金”网站和app平台,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朋友圈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投资收益。购买基金必须注册账户并绑定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平台前期是免费注册会员账户。随后,余某甲要求会员必须购买注册码获得投资购买基金的资格,一个注册码从68元至340元不等,价格由余某甲确定、收取、支配,注册成功后成为会员账户,即可参与投资基金产品。

“JVI教育基金”平台内以美元为结算单位,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投资兑换比例为1:6.8,即投资1美元按6.8元人民币比例计算,每笔投资至少是100美元(¥680元人民币),且投资金额必须是100美元的整倍数,不设上限。平台也可以进行提现操作,但提现平台要收取手续费,提现时美元与人民币兑换比例统一为1:6.6,即1美元按6.6元人民币计算。投资收益在工作日期间每日结算到会员的账户内,周末、节假日不计算收益且不予提现。基金账户在会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对冲)。

“JVI教育基金”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模式。静态收益即投资者向平台投资购买美金从而产生利息上的收益,该项投资分为活期(随存随取)和定期(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两种方式。平台根据会员账户投资的金额,每日产生约0.8%左右的收益(每月收益22天),自动计算账户的收益并显示、充值到会员账户内,定期利率根据时长高于活期利率。动态收益:根据推荐人发展的下限人数,按不同比例收取不同层级会员投资日收益(静态收益)的百分比提成,称为推荐奖励,吸引更多的会员注册并投资。直推奖励层级限制在五代以内,平台以下线投资人的静态收益为基数计算百分比提成直接奖励给推荐人,推荐人可以拿取第一层推荐人静态收益的10%,第二层静态收益的6%,第三层静态收益的2%,第四层静态收益的1%,第五层静态收益的0.5%。下线注册成功后,下线购买或者预约美金的资金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宝、现金方式上交至体系创始人(报单中心负责人),体系创始人再将下线转来的资金转入余某甲控制并使用的多个账号或者按照指示提取现金交给余某甲等人。另外报单中心从余某甲处半价购买注册码,再全价卖给注册会员,从中赚取差价,价格从一开始68元到136、272、340元。截至案发,“JVI教育基金”平台共发展全国各地会员注册账户36242个,组成上下线关系层级达27层,累计收取资金3亿余元。

黄某乙(另案处理)是传销组织“园大体系”实际控制人,其指使被告人黄某甲、应某甲建立“园大体系”,黄某甲、应某甲在黄某乙的安排下早期负责对该体系进行日常管理。黄某甲和黄某乙共用秦某某、余某乙、无某某三个账号登录,负责发展下线1144人,下线层级14层。在整个传销体系中处于第二层。被告人黄某甲在微信群中负责解释关于JVI教育基金的账目信息和处理问题,将下线会员投资“JVI教育基金”的违法资金收集后汇总,上交给余某甲。按照余某甲的指示其提供多张银行卡、支付宝交易账户、微信交易账户用于体系预约美金的收款,提现上交或转账至余某甲指定的账户或指定的人,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账户三项交易合计:“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转入金额10,630,691.74元,转回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金额8,481,620.00元,收到“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净转入金额合计2,149,071.74元。主要资金去向为转出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购基金、消费,购买保险等。

被告人应某甲在传销体系中处于第四层,其用杨某某、应某乙、利某某三个账号登录,发展下线385人,下线层级12层。其积极参加余某甲在全国各地举办的招商会、培训会等活动,为部分招商会筹备会议、调试音响收取参会费等事情,使用自己名下银行账号收取下线会员的违法资金,收款后按照余某甲的要求再转账至其指定的账户内或提现给余某甲指定的人。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交易账户三项交易合计:“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转入金额7,231,402.18元,转回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金额5,386,100.67元,收到“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净转入金额合计1,845,301.51元。主要资金去向为转出至“JVI教育基金”注册会员、购基金、消费等。黄某甲、应某甲为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关键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

2.证人江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曹某某、余某丙、黄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

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

被告人应某甲在侦查阶段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家属退出违法所得11.5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应某甲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余某甲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甲、应某甲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应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

检察官助理:曹奇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休宁县**镇**村。被告人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休宁县**镇**楼村**组**号。

2.侦查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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