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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廖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乡,住永定县**乡**村**楼**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5月1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3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住合浦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5月1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住大埔县**镇**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5月1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4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乙、高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甲、廖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11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经本院审查发现,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罗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黄某乙等人不是共同犯罪,故由本院进行分案处理。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下午至5月15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黄某甲伙同高某某、黄某乙、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均另案处理)在大埔县西河镇黄塘村张某甲家中以“划豆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有明确的分工,具体是: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黄某甲负责做庄,高某某负责提供桌凳及赌场的运行管理,黄某乙负责望风,郑某某负责看管水钱,黄某丙和黄某丁负责望风。赌场每天下午和晚上开场,并从每注赢取200元以上的参赌人员中抽取5%作为水钱。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水钱10000余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到大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大埔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执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甲、罗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怡玲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的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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