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幢**号门**室(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新城**期**幢**号门**室(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吕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共谋利用“心动溧阳麻将”和“天琪游戏”两款游戏软件,租用服务器建立赌博网站,并招募网站代理,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成为网站代理,其建立微信群,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管理微信群,并约定平分违法所得,后两名被告人组织群内的熊某某、黄某某、汤某某等多人利用“天琪游戏”游戏软件进行“比鸡”赌博活动,同时从赌博网站购买用于参与游戏赌博使用的“钻石”,后销售给微信群内赌博人员,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两人的违法所得约人民币九千元。
犯罪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5月30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黄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乐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幢**号门**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江苏省溧阳市**镇**新城**期**幢**号门**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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