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曾因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于2018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9********,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7********,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和被告人张某甲经事先商量后,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让张某甲帮黄某甲讨要借款。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魏某某以有快递需要亲收为由将被害人曹某某骗出,而后控制在本市奉贤区奉城镇一“**”快餐店内并要求曹某某还钱,后因曹某某的儿子报警,双方被民警带至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城派出所并滞留至9月8日8时许。双方离开派出所后,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魏某某将曹某某非法拘禁,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汇合。后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魏某某、马某某轮流对曹某某进行看管,非法剥夺曹某某人身自由直至9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其遭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非法拘禁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予以佐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
3、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五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魏某某、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磊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方式:1359311****、1312792****、1582121****、1312211****、1862164****)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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