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捕诉合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4********,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鄂州市**局**开发区分局**。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市**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17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2198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鄂州市**局**开发区分局**科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6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鄂州市**局**开发区分局**科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5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5月1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26日至5月26日、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12日至4月26日、自2019年9月12日至9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5日至6月30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身为鄂州市**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全面负责**分局各项工作;被告人黄某甲、徐某某身为**分局工作人员,分别主要负责**分局用地报批工作和土地规划调整等工作。期间,为顺利获取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规划调整文件材料能通过湖北省**厅(以下简称**厅)的备案,张某甲多次安排或默许黄某甲、徐某某通过电脑扫描、P图等方法制作用地报批和土地规划调整的相关国家机关公文。黄某甲分别到位于本市**西路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店和**厅对面的文印店制作用地报批所需的国家机关公文等资料,后上报至**厅,获取了相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文;徐某某按照张某甲的安排,到**厅对面的文印店制作土地规划调整相关的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厅备案。
经比对,2007年至2014年,**厅存档的由被告人黄某甲上报的用地报批资料中,有117份国家机关公文系伪造,由被告人徐某某上报备案的土地规划调整资料中,有27份国家机关公文系伪造。上述伪造的共计144份国家机关公文中,包含鄂州市人民政府公文57份、华容区人政府公文10份、鄂州市规划管理局公文38份、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公文33份,葛店镇人民政府公文6份。
被告人黄某甲、徐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2019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任职文件资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鄂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文件、鄂州市葛店镇人民政府文件、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国土分局文件、鄂州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存档的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用地报件使用的公文及土地规划调整备案使用的公文等书证;2.证人闵某某、熊某甲、张某乙、夏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黄某乙、姜某某、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郭某甲、胡某甲、汤某某、熊某乙、熊某丙、胡某乙、廖某某、李某丙、郭某乙、夏某乙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洁琼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80868****;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栋**室,联系电话1890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捕诉合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张文阳,男,1974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40203161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局长。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50号618栋2单元302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17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太茂,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219800513681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副主任科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东江国际小区2栋1单元1001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6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海军,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50914033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副主任科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莲花中央广场6栋2504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阳、黄太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张文阳、徐海军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5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5月1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张文阳、黄太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26日至5月26日、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12日至4月26日、自2019年9月12日至9月27日);被告人张文阳、徐海军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5日至6月30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至2014年,被告人张文阳身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葛店分局)局长,全面负责葛店分局各项工作;被告人黄太茂、徐海军身为葛店分局工作人员,分别主要负责葛店分局用地报批工作和土地规划调整等工作。期间,为顺利获取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规划调整文件材料能通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厅)的备案,张文阳多次安排或默许黄太茂、徐海军通过电脑扫描、P图等方法制作用地报批和土地规划调整的相关国家机关公文。黄太茂分别到位于本市滨湖西路闵春辉(另案处理)经营的艺新图文店和国土资源厅对面的文印店制作用地报批所需的国家机关公文等资料,后上报至国土资源厅,获取了相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文;徐海军按照张文阳的安排,到国土资源厅对面的文印店制作土地规划调整相关的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国土资源厅备案。
经比对,2007年至2014年,国土资源厅存档的由被告人黄太茂上报的用地报批资料中,有117份国家机关公文系伪造,由被告人徐海军上报备案的土地规划调整资料中,有27份国家机关公文系伪造。上述伪造的共计144份国家机关公文中,包含鄂州市人民政府公文57份、华容区人政府公文10份、鄂州市规划管理局公文38份、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公文33份,葛店镇人民政府公文6份。
被告人黄太茂、徐海军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2019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任职文件资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鄂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文件、鄂州市葛店镇人民政府文件、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国土分局文件、鄂州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存档的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用地报件使用的公文及土地规划调整备案使用的公文等书证;2.证人闵春辉、熊汉福、张新海、夏帆、李卫东、李屹峰、余敏、黄如辉、姜全军、邵海春、王惠娟、陈必询、郭智峰、胡峥、汤辉、熊武明、熊萍萍、胡双玲、廖伟、李兵、郭西昭、夏名光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张文阳、黄太茂、徐海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太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阳、黄太茂、徐海军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太茂、徐海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洁琼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文阳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太茂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东江国际小区2栋1单元1001室,联系电话18808680513;被告人徐海军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莲花中央广场6栋2504室,联系电话18908682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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