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接受下家徐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金额至少达4万余元。
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接受下家林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金额至少达24200元;接受下家黄某乙“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金额至少达6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存于公安机关);
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徐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徐某某到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手机贰部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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