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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24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0302000********,初中文化程度,壮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西林县**镇**号,现住南宁市高新区**栋**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外号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7********,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南宁市高新区**栋**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和被告人朱某某在南宁市高新区**栋**号房内,容留韦某某、施某某、黄某丙吸食毒品“冰毒”。经检测,黄某甲、朱某某、韦某某、施某某的尿检毒品项目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施某某、卢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国锋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朱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光盘叁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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