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开封市**镇**村**组。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1********,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程度,住尉氏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黄某甲、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日至13日,2020年2月10日至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21日至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尚某某(已判决)共谋,为对外销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表,收购安徽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为尚某某后,由尚某某负责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甲负责购买及销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聘请朱某某(已判决)为会计,负责公司的税务申报工作。被告人黄某甲与尚某某未在固镇县境内设置办公及经营场所,而是将公司税控设备、开票电脑转移至河南尉氏县境内,并由黄某甲掌控,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朱某某负责每月税务申报,申报成功后,尚某某到固镇县国税局领取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黄某甲与尚某某、朱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向全国八个省的五十二家下游企业销售5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目全部为金属类,虚开税额合计达9199611.98元。被告人黄某甲、尚某某、朱某某为了抵扣税款,从全国三个省的18家企业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6份,品目全部为板材类,税额合计8978917.58元。
**公司的上游企业中有武汉**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木业有限公司等9家木业公司,该9家公司共计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8份,税额合计为5503622.27元。经查,该9家公司系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乙(已判决)、司某某共谋成立,李某某与黄某乙、司某某以上述9家公司名义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开票单位和受票单位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嫌疑人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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