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弃保在逃,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逮捕。2020年9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座**巷**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弃保在逃,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逮捕。2020年9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和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决)合伙于2018年3月至4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广东**资源有限公司”内场地,经营热轧钢筋加工场,雇用同案人胡某某、李某乙、袁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生产假冒“福建三宝R”注册商标的成品热轧带肋钢筋。至2018年4月23日被潮州市潮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查获,现场查扣假冒“福建三宝R”商标的成品热轧带肋钢筋19捆共重43.745吨(价值人民币161856.50元)、成品钢条一批、“福建三宝R”字样标识1650块、生产设备及制假物品一批。
二、妨害作证罪
2018年4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及同案人杨某某在“广东**资源有限公司”内,生产假冒“福建三宝R”商标成品的热轧钢筋的工场,被潮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查获,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翔丰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为逃避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杨某某、刘某某(已判决)通谋找人顶罪,后同案人杨某某等人伪造场地租赁凭证,指使同案人黄某乙(已判决)于2018年5月3日,冒充该加工场的经营者,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某甲支付人民币3万元作为给同案人黄某乙的部分好处费。
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于2020年9月4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后由公安机关带回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潮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的材料、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罗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热轧钢筋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1856.50元,情节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合伙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热轧钢筋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1856.50元,情节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9月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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