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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李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2814号

被告人黄某甲(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镇**村**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经本院批准,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2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3时许,因生活琐事,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另案处理)与在微信上争吵并约架。3月21日17时许,黄某乙购买了一把水果刀,黄某丙持一根木棍应约到黄某甲工作的地方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厂门口,并打微信电话让黄某甲出来。黄某甲遂纠集已经答应帮忙打架的被告人李某甲、揭某某、曾某某、李某乙等人(后3人另案处理)。随后,黄某甲找到3根铁管和2根木棍分给其他人员。后黄某甲、揭某某、李某乙各持一根铁管,李某甲、曾某某各持一根木棍到**厂门口。黄某甲、李某甲、揭某某、曾某某、李某乙等人到达门口后,双方见对方都拿着木棍、钢管等工具,遂互相殴打对方,致双方人员均受伤,后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离开现场。同年 6月17日,揭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黄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及同案人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无视国法,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甲、李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敏婷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内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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