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李盛昌等诈骗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盛昌,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2017年4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李盛昌、叶某某、黄某乙、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李盛昌、叶某某、黄某乙、钟某某有分有合多次在高速公路上以碰瓷方式对途经车辆进行诈骗,由叶某某或李盛昌负责驾车寻找目标车辆,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负责用螺丝帽击中被害人车辆制造响声,或下车乘对方不备用砂纸刮花被害人车辆,使被害人相信发生交通事故,然后要求赔偿,黄某甲等人负责交涉并提供二维码或现金收取钱款。分别是:

1、2020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李盛昌、叶某某驾驶号牌为粤S1****的白色宝马小汽车在**高速广东省鹤山市**路段,以上述手段诈骗了被害人刘某某1000元。当日13时许,黄某甲、李盛昌、叶某某在**高速佛山市**路段诈骗了陈某某1440元。当日14时许,黄某甲、李盛昌、叶某某在**高速广东境内路段诈骗了廖某某1000元。当日15时许,黄某甲、李盛昌、叶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镇**高速和**高速交汇处路段诈骗了李某某3300元。

2、2020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李盛昌、黄某乙、钟某某驾驶号牌为粤S1****的白色宝马小汽车在佛山**路段的高速公路上诈骗了杨某甲500元。当日19时许,黄某甲、李盛昌、黄某乙、钟某某在东莞往中山市方向的高速公路上诈骗了陆某某300元。

3、2020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李盛昌、黄某乙、钟某某驾驶号牌为粤S1****的白色宝马小汽车在广东省东莞市**镇**高速**路段诈骗了杨某乙2500元。当日12时许,黄某甲、李盛昌、黄某乙、钟某某在佛山市**辖区高速公路路段诈骗了包某某300元。当日13时许,黄某甲、李盛昌、黄某乙、钟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高速与**高速交汇处路段诈骗了黎某某1300元。

4、2020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叶某某、黄某乙、钟某某驾驶号牌为粤S5****的白色宝马小汽车在**高速**路段,以上述手段诈骗了罗某某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证人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4. 被害人李某某、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李盛昌、叶某某、黄某乙、钟某某的供述;6.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李盛昌、叶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盛昌、叶某某、黄某乙、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甲参与诈骗14040元,李盛昌参与诈骗11640元,叶某某参与诈骗9140元,黄某乙、钟某某参与诈骗730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盛昌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盛昌、叶某某、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术华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李盛昌、叶某某、黄某乙、钟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