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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李绍等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9〕61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2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百货批发超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绍,曾用名李照,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80********,壮族,初中肄业文化,个体,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李绍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88********,壮族,初中肄业,个体,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社区**队**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李绍、马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年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丙(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和阿里巴巴网店对外销售老鼠药。被告人马某某、李绍为谋取非法利益,从黄某甲、黄某丙处购买老鼠药并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非法买卖老鼠药饵料共计52.27kg,李绍非法买卖老鼠药饵料共计34.44kg,马某某非法买卖老鼠药饵料共计2.1kg。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与位于本市雨花台区的杨某某联系,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销售老鼠药500包,重15.73kg,后黄某甲将上述物品邮寄给杨某某。经鉴定,该老鼠药中含有氟乙酸根离子和钠离子。

2.2019年2月,被告人李绍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从黄某丙处购买老鼠药640包,重约13.44kg。同年2月17日,被告人李绍将钱款微信转给黄某甲。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李绍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老鼠药1000包,重约21kg。

被告人李绍购买老鼠药后,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号的店铺内对外销售。2019年8月21日,民警在该处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老鼠药7.19kg。经鉴定,该老鼠药中含有氟乙酸根离子和钠离子。

3.2017年,被告人马某某曾从黄某丙处购进老鼠药。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以人民币约7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老鼠药100包,重约2.1kg。

被告人马某某购买老鼠药后,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的**百货店内对外销售。2019年8月22日,民警在该处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老鼠药2.579kg。经鉴定,该老鼠药中含有氟乙酸根离子和钠离子。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李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李绍、马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李绍、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称重、抽样等笔录;

5.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绍、马某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李绍系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黄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李绍、马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绍、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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