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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杜某某等赌博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8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2********,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5********,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6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3********,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六盘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外执行)。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杜某某等18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6日将该案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6日将该案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黄某甲、杜某某、安某某、黄某乙四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到安龙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罗某甲家中多次进行赌博,每日支付罗某甲300至700不等的场地费和服务费。赌博期间由黄某乙、杜某某等人负责抽水,同时又聘请蒋某甲、杨某乙帮其抽水,王某乙、徐某某负责记账,汪某某、胡某某等人放码,某某甲、蒋某乙、王某甲、黄某丙、陈某某、杨某甲等人放哨,郭某某负责看场子、拉赌博工具、记账。2019年4月11日,黄某甲、杜某某、安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再次在罗某甲家中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款、拉赌博工具、人员的面包车、板凳、扑克、桌子;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非税收入通用收据、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杜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黄某甲、杜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罗某丙、韦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杜某某等18人以营利为目的,较长时间内持续多次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杜某某、黄某乙、安某某系赌博组织者,组织多人长期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甲、郭某某、杨某乙、某某甲、汪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王某甲、蒋某乙、杨某甲、胡某某、黄某丙、陈某某等13人在该次聚众赌博过程中,有积极参与放哨、看场子、发牌等行为,罗某甲积极提供赌博场地,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该14人系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黄某甲、杜某某等18人的前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贤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安某某、蒋某甲、郭某某、杨某乙、某某甲、汪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王某甲、蒋某乙、杨某甲、胡某某、黄某丙、陈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联系电话:1363918****;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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