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7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6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9********,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参与赌博于2016年3月1日被扶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参与赌博于2016年3月1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6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杨某甲、林某某、杨某乙、黄某乙在扶绥县**镇**村**屯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以赌“大众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杨某甲为赌场提供桌椅、灯光等物品,并为赌场望风看路,每天获利400;黄某乙为赌场提供桌椅、灯光等物品,每天获利300-500元不等;杨某乙和林某某在赌场内抽水渔利并支付杨某甲看路、提供桌椅等物品的费用及黄某乙提供桌椅等物品的费用。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赌场多次在**镇**村**屯转移场地。2020年4月23日至26日,赌场转移到扶绥县**镇**村**屯被告人黄某甲家旁的铁棚、野外等处,期间黄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甲、黄某丙、黄某丁为赌场望风看路并支付看路费用,每天获利700元;杨某甲、黄某丙、黄某丁望风看路每天获利200元,杨某乙及林某某在赌场内抽水渔利,赌场每天参赌人员在20人次以上。2020年4月2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取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相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丽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林某某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住扶绥县**镇**村**屯**号,手机号码1597768****;被告人黄某丙现住扶绥县**镇**村**屯**号,手机号码1597745****;被告人黄某丁现住扶绥县**镇**村**屯**号,手机号码1345795****。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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