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现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日告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至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等人在平江县**镇**村**村**村等地,在居民办理丧事的场所或住宅内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下注50元起,上不封顶。杨某甲负责管理赌场秩序、联系赌博场所、收取“官费”等,黄某甲负责邀集赌客、放哨等,共聚众赌博20余场,每场参赌人数20余人,并采取收“官费”和捡“骰面”的方式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91000余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7月15日到平江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杨某甲于2020年5月9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至平江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黄某乙、杨某丙、陈某某、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案件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和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嫣然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物证袋1个(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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