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某的老公黄某乙于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某某的母亲王某某找到被告人林某某,让其找人帮忙将黄某乙取保出来,被告人林某某遂找到被告人黄某甲帮忙此事。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忙的情况下,以疏通关系需要费用为由欺骗陈某某,并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8月份期间通过被告人林某某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欺骗隐瞒陈某某从中虚增人民币2万元,两人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8万元。2019年10月25日,黄某乙因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事情败露后,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将骗到的人民币8万元全部还给陈某某,陈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琯头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
2.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连江县农村信用社营业存款明细账、中国农业银行无卡存款客户通知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3.证人黄某丙、苏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6.电子证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向被害人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向被害人退出非法所得,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必耀
检察官助理:蔡庆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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