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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林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洋浦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洋浦经济开发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定安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定安县**镇**村委会**农场**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甲、何某乙、姚某某与何某丙、黄某乙(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2019年8月底至2019年10月5日期间内,开设“啤酒机”赌场,共盈利人民币30364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8月底,何某甲、何某乙两人商量在琼海市潭门镇开设“啤酒机”赌场。因资金不足,何某甲与何某乙找来林某甲、姚某某、何某丙、黄某乙、黄某甲一起在琼海市潭门镇日新村委会大坟岭“海某某”养猪场处开设“啤酒机”赌场,其中林某甲出资20000元占股10%,黄某乙出资20000元占股10%,何某丙以实际出资10000元(剩下的10000元本金并未支付)占股10%,姚某某出资10000元占股5%,黄某甲以开球技术占股15%,何某乙占股20%,何某甲占股30%。何某甲对所有赌资和盈利进行管理并支配,聘请赌场部分工作人员,联系赌场开设地点。何某乙负责招徕赌客,对场内经营情况进行管理并核算利润上报何某甲。黄某甲负责操控啤酒机控制输赢。林某甲负责聘请写单人员、介绍掌握控制开球结果技术的黄某甲入股。该地赌场开设几天后,何某丙、黄某乙退股。因当时赌场未盈利,何某丙、黄某乙仅拿回投资入股的本金。后,被告人何某乙找来陈某甲入股20000元占股10%,何某乙占股变更为30%。赌场开设地点先后变更为琼海市潭门镇日新村委会大坟岭“海某某”养猪场处、日新村委会下坡村珊瑚湾旁边的富海公司的一处废弃的房屋内、日新村委会三才村何某丁家的养猪场内、潭门镇社昌村委会金埇村的山坡上的一个养猪场内。

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又将赌场转移回到了日新村委会大坟岭“海某某”养猪场里面进行开设。林某甲、陈某甲觉得风险太大便先后退股,林某甲分得本金及盈利3.1万元,陈某甲分得本金及盈利3万元,黄某甲分得1万元以及预支2万元。此后,赌场内股东占股变更为何某甲占35%,何某乙占30%,黄某甲占30%,姚某某占5%。其间,姚某某曾经从何某甲处拿回1万元。 

2019年10月5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何某甲及赌场工作人员、赌客等,当场扣押何某甲手机2部、赌资51520元,涉案车辆2辆以及开设啤酒机赌场设备若干。现涉案车辆系租赁所得,已经发还。从何某甲存放赌资银行卡内冻结赌资151525.24元。

姚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投案,手机被扣押,何某乙于2019年10月31日在琼海市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手机被扣押。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投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18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51520元人民币,银行pos机1部,对讲机2部、“啤酒机”设备1套,电脑主机1台、显示屏6部、车辆2辆(琼A2****、琼A1****)、摄像头及支架1套、计算器3个、键盘1个,彩球3包、投注单1箱、手机6部(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发还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冻结财产通知书、手机聊天记录截屏、赌场盈利记录截屏、办案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何某甲涉案建行卡流水清单、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韩某某、王某甲、何某戊、李某某、陈某甲、邓某某、王某乙、陈某乙、蒋某某、蔡某某、秦某某、梁某某、陈某丙、符某某、吴某某等27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及同案犯何某甲、何某乙、姚某某、何某丙、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以盈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啤酒机赌场,其中,黄某甲入股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为人民币306420元,林某甲入股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1万元以上,陈某甲入股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仅是出资,占股较小,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出资且邀请技术人员黄某甲参与经营,但占股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壹万伍千元;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因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有悔罪表现,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泓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区**

     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89828****;被告人林

     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6号,

     联系电话1528990****,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于定安县**镇**村委会**农场**队,联系电话182892

     3****;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涉案财物见物证清单,现车辆2辆已发还给租赁公司,

     赌资51520元已上缴琼海市财政专户,其余物证现暂

     存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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