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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柯某某诈骗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米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0日被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1日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米东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中科网发布了中介广告,自称可以为货主寻找货车司机,广告发布后有货主与其联系,黄某甲利用货主提供的信息发布至58同城、“运满满”等信息网站。

被告人黄某甲通过58同城网找到成都市一家物流公司。6月2日,该物流公司联系了货车司机王某甲,称有一批货从四川资阳市安岳县运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向王某甲提供了“货主”的电话。被害人王某甲通过电话和被告人黄某甲取得联系,承接该运输业务,约定运费为18500元。同时被告人黄某甲与货主联系,自称是货运司机并和货主约定运费为13120元。被害人王某甲将货物运送完毕后,货主向被告人黄某甲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运费13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害人发送了虚假的转账记录,将该运费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黄某甲通过58同城网找到东莞市一家物流公司。6月13日,被害人黄某乙在“运满满”APP上看到了黄某甲冒充货主发布的信息,从广东东莞运送一批货物至赣州信丰,黄某乙接受了订单并通过电话和被告人黄某甲取得联系,约定货到付款,运费为3500元。同时黄某甲与货主联系,自称是货运司机并和货主谈好价格为3000元。被害人黄某乙将货物运送完毕后,货主向被告人黄某甲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运费3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害人发送了虚假的转账记录,将该运费非法占为己有。

6月19日12时被告人黄某甲在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广昌县公安局抓获。

2、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柯某某在物通网货运版APP上,得知山东淄博**公司有一批货要从山东淄博运到四川眉山丹棱县。6月17日被告人柯某某冒充货车司机主动联系了该公司的助理,约定运费每吨390元,33吨,总运费12870元,并让对方把发货和卸货的位置发给了自己,同时通知对方直接把运费转给自己。被告人柯某某通过物流公司的介绍联系了货车老板丁某某,谎称自己有批货从山东淄博运到四川眉山丹棱县,约定运费每吨410元,33.3吨,总运费13653元。被害人丁某某安排司机李某甲运送货物至眉山丹棱县,被告人柯某某催促山东淄博**公司支付运费,但是对方因财务流程未立即转账,6月19日12时被告人柯某某在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广昌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8部、手机卡5张、银行卡22张、U盘1个、U盾1个;

2.书证:人口信息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黄某乙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琪

书记员:靳田洋子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1389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物证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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