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后。2018年6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4********,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9月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5********,壮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9月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40201,壮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9月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是黄某丁和外来武宣县务工人员陈某甲的生日,当晚黄某丁请亲友、陈某甲请在武宣务工的同乡分别在武宣县武宣镇城东新区皇钻KTV888、KTV 22号包厢内喝酒、唱歌。22时30分许,陈某甲和袁某某在22号包厢门口过道上互相争着要去买单,游某某出来劝说。被告人黄某甲因陈某甲等人堵在过道事宜,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推搡,继而发生肢体冲突。888号包厢内的被告人梁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与22号包厢的陈某乙、雷某某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参与互殴。期间,黄某甲抽出自己的皮带打人,梁某某、黄某丁、黄某乙脱下自己的拖鞋打对方。致使陈某甲头面部外伤、游某某两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并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游某某的伤势达轻伤二级,陈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系积极参加者,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梅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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