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豆腐佬”,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广东省罗定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华石镇**村委**号,现住广东省罗定市华石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猪高”,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广东省罗定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华石镇**村委**号,现住广东省罗定市华石镇**居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团伙犯罪事实
(一) 2014年11月24日凌晨,李某甲(已起诉)外出到罗定市大新路太阳城旁边的麻辣烫店,和彭某甲等人发生争执。为逞强耍横,李某甲电话通知正在罗定国际酒店麒麟会喝酒的李某乙(已起诉)过来帮忙。李某乙随即在场纠集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等人步行至麻辣烫店与李某甲汇合后,用麻辣烫店内的台、椅、茶壶、煲、啤酒瓶等物品砸向被害人李某丙、熊某某、陈某甲等人,造成三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事后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0000元。经罗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二)2019年4月19日中午,李某乙到罗定市华石镇锦华砖厂进行醉酒滋事,并纠集被告人江某某等人到场帮忙。期间,李某乙打砸了场内物品,并伙同被告人江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柯某某、张某某。经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柯某某、张某某二人的损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经罗定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打烂的电视机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的团伙违法事实
(一)2015年6月20日晚上23时许,因李某甲与妻子罗某某发生争执,罗某某叫其娘家亲属前来论理,获知情况后的李某乙电话纠集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等人到达罗定市华石镇寨脚村口拦下了罗某某的娘家亲属,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以及李某乙等人对罗某某的娘家亲属进行殴打,造成罗某某的父母、大哥、弟弟、姐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事后李某甲与罗某某的母亲黄某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二) 2016年7月10日中午,因范某某驾驶的公交车与李某丁(已起诉)驾驶的面包车在罗定市华石镇莫村路段附近发生摩擦,李某丁驾驶面包车追上后将公交车逼停,并要求公交车司机范某某下车。司机范某某因害怕遭受殴打拒绝下车,李某丁随即打电话给李某乙,由李某乙纠集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到达现场与李某丁汇合后,用棒球棍、石头等物品对公交车进行打砸,造成公交车多处被损毁。事后被告方一次性赔偿罗定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和司机人民币1300元。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烂的公交车驾驶位的破璃及耳窗损失价值共人民币1171元。
三、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其它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14日,赵某甲、赵某乙与梁某某在罗定市华石龙信搅拌场饭堂就餐过程中发生冲突。被告人黄某甲和彭某乙(已起诉)随后得知情况,为发泄情绪,二人分别驾车乘载已离开的赵某甲、赵某乙返回华石龙信搅拌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彭某乙、赵某乙各持棒球棍两次追打被害人梁某某。经罗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与李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罗定市罗城镇、华石镇区域内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依法认定本案为恶势力实施的涉恶案件,李某乙为该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为该恶势力团伙的固定成员。
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健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共十卷及光盘十一张移送你院;
3.本案物证保存在罗定市公安局,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