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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江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5********,汉族,初中肄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园**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8********,汉族,初中肄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0********,汉族,初中肄业,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黄某乙、李某甲、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江某某、李某甲、邱某某在康乐路口附近的江某某家喝酒出来,由黄某甲驾驶一辆车牌为桂G****7黑色轿车搭乘黄某乙、江某某、李某甲、邱某某准备出去玩耍。外来务工人员唐某某、莫某某、李某乙、韦某某从外面吃完宵夜后,由唐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桂M****1白色轿车搭乘另外三人返回工地宿舍,唐某某将车辆停在城东新区盘龙大道康乐路口附近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江某某、李某甲、邱某某认为对方的车灯射对自己,就下车到唐某某驾驶的车辆旁边对唐某某、莫某某、李某乙、韦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随后唐某某、莫某某、李某乙、韦某某等人到附近工地厨房内找来菜刀,与手持木棍、铁铲的黄某甲、黄某乙、江某某、李某甲、邱某某相互追打,致使唐某某受伤。后经法医伤势鉴定,唐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江某某、李某甲、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黄某乙、李某甲、邱某某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被告人江某某、黄某乙、李某甲、邱某某系积极参加者,是从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甲、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江某某、李某甲、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李某甲、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梅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江某某、黄某乙、李某甲、邱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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