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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5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1988年1月30因犯拐卖人口罪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田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53********,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2012年11月16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凌晨2点钟左右,黄某甲来到田东县**镇**村**屯,盗走被害人黎某某20只活鸡,后把盗窃得来的活鸡卖给麻某某,麻某某支付给黄某甲1200元人民币。又于2020年4月2日凌晨2点钟左右,黄某甲伙同潘某某盗走被害人黎某某25只阉鸡,后把盗窃得来的活鸡卖给黄某丙,黄某丙支付给二人1200元。

2、2020年3月14日凌晨2点钟左右,黄某甲伙同潘某某开摩托车来到田东县**镇**村**屯,盗走被害人黎某甲26只活鸡,后把盗窃得来的活鸡卖给黄某丙,黄某丙支付给二人930元

3、2020年4月19日凌晨2点钟左右,黄某甲来到田东县**镇**村**屯,盗走被害人宋某某10只活鸡。后又来到该村**屯,盗走被害人苏某某8只活鸡,后黄某甲将18只活鸡卖给麻某某,麻某某支付给黄某甲640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3日凌晨1点钟左右,黄某甲伙同潘某某开摩托车来到田阳**镇**村**屯一个旧砖厂内,盗走被害人甘某某大约16至18只活鸡,后将盗窃得来的活鸡卖给麻某某,麻某某支付给二人4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潘某某联系电话1730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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