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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王某某重婚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70783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现住址为寿光市**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70723197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现住址为寿光市**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某有婚姻并育有两名子女的情况下,两被告人仍以夫妻名义在**镇**号楼**单元**室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孩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明知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萍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镇**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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