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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田某某聚众斗殴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百管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4********,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抓获并由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临时收押,2019年9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和被告人田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0月3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田某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田某某、黄某乙等人在**乡及附近长期相互纠集在一起,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危害一方的恶势力。

一、聚众斗殴罪

2016年3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因之前在黄某A(另案)、陈某甲(另案)、陈某乙(另案)等人在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内赌钱,黄某甲见赌场生意好便向黄某A、陈某甲等人提出要占赌场的股份,黄某A、陈某甲等人不愿意让出赌场的股份。之后黄某甲纠集被告人田某某、余某甲(另案)、姜某某(另案)、某某甲(另案)等人和陈某甲、黄某A准备在鹏程管理区**上斗殴,黄某甲和陈某甲、黄某A先到达现场,随后张某甲和黄某丙到达现场劝阻。黄某丙正在协调黄某甲和陈某甲的两人的关系时,余某甲和姜某某从**乡开车子赶到现场,在黄某甲的指引下准备殴打陈某甲,陈某甲见状逃跑,余某甲和姜某某各持一支气枪追逐陈某甲,并分别向陈某甲开了一枪,但未打伤陈某甲。黄某甲、余某甲和姜某某等人随即持枪、刀等器械追逐陈某甲,陈某甲逃脱。其间田某某按黄某甲安排负责接送并组织人员参与斗殴。黄某甲系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田某某、黄某甲、姜某某系持械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二、开设赌场罪

2016年3月中旬至5月上旬,黄某丙、沙某、余某甲(三人已判决)等人在大方县**乡租用农户住房开设流动赌场,参与赌博近千人次,抽头渔利高达100余万元。 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田某某受黄某丙邀约,多次为赌场提供放哨服务,每人每天2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报酬。

三、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1.2017年2月16日晚,某某乙因骑摩托车摔倒和李某甲、张某乙等人在百里杜鹃**乡**寨发生矛盾,被告人黄某甲因为和某某甲是朋友,就到现场协调处理,随后黄某甲和李某甲发生打架,在两人打架的过程中黄某甲的车子后挡风玻璃被李某甲(另案)提锄头砸坏。次日黄某甲借故生非,邀约被告人田某某、黄某乙(另案)等人手持管制刀具砍刀到**乡**村营山组李某甲家报复李某甲,被害人李某甲查觉后逃跑,黄某甲等人持刀追逐,未追上后便提刀威胁、辱骂李某甲的家人。之后又数次持刀到李某甲威胁和滋扰李某甲及家人,之后李某甲的家人迫于压力找人和黄某甲协调,赔偿了黄某甲车辆损失。

2.2015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丙(另案)、某某丙(另案)因为百里杜鹃**回迁安置房砂石等建材运输的事情和**村民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发生矛盾,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村村民在安置房用工和运输砂石等建材上有优先权,黄某甲和穆某某等人开车堵住**村的运输车辆,强行提出要参与运输,**村的村民不同意,黄某甲、某某丙、陈某丙就持刀、铁铲和木棍等器械殴打王某甲和王某乙、余某乙等人,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和王某乙、余某乙的头部和鼻子不同部位受伤。

3.2019年1月26日晚,因被害人李某乙提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开车慢点,田某某便与李某乙发生口角纠纷,田某某邀约黄某丁(已判决)等人到**乡**中学门口对李某乙实施殴打伤害,黄某丁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李某乙右胸部杀伤。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四、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1.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和被害人黄某戊均在**乡**村**经营租赁单车业务,黄某甲欲垄断大草原上单车租赁市场,便提出要和**村单车租赁户共同统一经营,遭到黄某戊等人的反对。黄某甲邀约被告人田某某等人用几辆单车将**单车停车场的出口堵住,严重破坏**单车租赁秩序,为此和黄某戊等人产生矛盾。5月14日15时许,黄某甲和黄某戊发生口角纠纷,黄某甲就对黄某戊发实施殴打,多次将黄某戊打倒在地上,将黄某戊的头部和手臂被打伤,黄某甲并指使田某某等人砸黄某戊的自行车,田某某等人就将黄某戊的几辆自行车推倒在地上。

2.2017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纠集被告人田某某等人以为金帝国都讨要中介费为由驾驶车辆将**煤矿的大门堵住,逼迫**煤矿支付煤矿买卖的费用500万元,严重影响煤矿正常的生产秩序,给**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某某乙、张某乙、某某甲、张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李某甲、李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强行索要他人赌场股份未遂,纠集田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黄某甲、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甲、田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放哨服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纠集田某某等人借故生非多次持凶器追逐、恐吓、殴打他人,黄某甲、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田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欺行霸市、逞强耍横,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乡及周边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其中黄某甲系首要分子,田某某系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张品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田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1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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