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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程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121973********,户籍所在**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巷**号**,现住户籍**,系太原市晋源区**村委会**。2003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黄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8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黄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6********,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巷**号,现住户籍**。2009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1年5月10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9月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宋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8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宋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某某乙”,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6********,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现住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程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8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程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121972********,户籍所在**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巷**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101993********,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号**,现住户籍**。2015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8月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9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裴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某某丙”,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0********,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现住户籍**。2012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任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8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任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1********,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巷**号**,现住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黄某乙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8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黄某乙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使用权罪;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分别于2009年1月、2011年11月、2014年12月、2017年12月担任太原市晋源区**镇**村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以山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被告人宋某某、程某甲、刘某某、裴某某、任某某、黄某乙及程某乙(另案处理),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太原市晋源区**镇周边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宋某某、程某甲、刘某某、裴某某、任某某、黄某乙及程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20年7月21日,太原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编号为:太原J[2020]09号,拟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犯罪事实

1、2004年7月12日太原市**广场被告人黄某甲、程某乙寻衅滋事罪

2004年,因李某甲与程某乙的弟弟在校发生矛盾,程某乙殴打李某甲。2004年7月12日22时10分许,在太原市晋源区**广场,程某乙、李某甲再次发生打斗后,被告人黄某甲带程某乙返回到现场,程某乙持刀将李某甲及郭某某砍伤。经鉴定,李某甲、郭某某二人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委托**村原支部**赵某甲找李某甲、郭某某的父亲协商解决此事,黄某甲出资赔偿李某甲、郭某某医疗费两万元。

2、2011年5月25日太原市晋源区**镇**村被告人程某甲、任某某与程某乙寻衅滋事罪

2011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程某乙等人在****村大桥处与**村村民李某甲车时发生冲突。李某某离开现场后,被告人任某某与程某乙为报复李某某,又纠集被告人程某甲驾驶车辆到罗城高速口拦截李某乙拉煤车,没有找到李某某。后程某乙接到****村民张某某的电话,让到****村口与李某乙哥哥李某丙协调处理冲突一事。被告人程某甲、任某某及程某乙随即开车赶到**村口,见到李某丙、李某某后,程某乙持一木把钢管枪指住李某丙,任某某持刀砍伤李某丙右背部,李某某见状躲进附近的捷达轿车上,程某乙持枪,被告人程某甲、任某某分别持刀、甩棍猛砸该轿车的门玻璃,随后逃离现场。经太原市晋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右背部刀砍伤不构成轻微伤。经太原市公安局鉴定,程某乙所持疑似枪支为仿真枪。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价格360元人民币。事后在被告人黄某甲的协调下,2011年5月29日程某乙与李某某达成协议,程某乙一次性补偿李某某10万元人民币。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的家人与李某某签订谅解书。

3、2012年5月26日太原市**镇**村被告人黄某甲、宋某某、程某甲与程某乙、刘某某(身份不明)寻衅滋事罪

2012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村民张某某在**村**站附近,因硬化村里路面工程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甲便让预先纠集在此摆场子的被告人宋某某、程某甲及程某乙、刘某某殴打张某某,被告人宋某某、程某甲及程某乙、刘某某使用铁锹、镐把、石块等殴打张某某,被告人宋某某与刘某某又将闻讯赶到现场的张某某的爱人任某某往水渠里推。经鉴定,张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4、2013年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与贾某甲(另案处理)强迫交易罪;黄某甲、宋某某、刘某某、裴某某、黄某乙寻衅滋事罪;黄某甲、宋某某、裴某某等人妨害公务罪

2013年,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建太原市晋源区**村**小区,2013年3月27日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三幢楼的建设施工合同,三幢楼基础工程干完后,2013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指使**甲村委会**贾某甲(另案处理)给其前妻刘某某强揽工程,**乙公司**彭某某,黄某甲是带枪的人,要将一幢楼的工程让给刘某某,否则黄某甲会让**村城中村改造居住小区工程都干不成,彭某某迫于压力,**丙公司**邱某某做宋某某的工作,宋某某被迫将已做好基础工程的**#楼工程让出。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挂靠的太原市迎泽区建筑安装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楼的建设施工合同,**#楼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刘某某与**甲公司因结算工程款发生纠纷,为达到结算工程款的目的,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与黄某丁(黄某乙的弟弟)到**甲公司大吵大闹索要工程款;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与黄某某**甲公司索要工程款,被告人黄某甲威胁彭某某,给不了钱不让彭某某好活后扬长而去。当晚,被告人黄某乙叫上被告人裴某某住在**甲公司楼内;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黄某乙、裴某某到*甲公司索要工程款,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将**甲公司腾龙某某小区物业部9个房门的锁芯用胶水、枪钉堵塞,晚上,被告人黄某乙、裴某某住在**甲公司,被告人宋某某给其送去食物;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将**甲公司的大门用U型锁反锁,**甲公司**无法正常上班;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裴某某、黄某乙到**甲公司索要工程款,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用一辆面包车将该物业部所在的单元门堵住,造成物业公司瘫痪,直至8月15日10时许才将车移开。当晚,黄某乙住在**甲公司;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到**甲公司索要工程款,直至中午拦住彭某某不让其离开公司,民警赶到现场后,彭某某才得以离开;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喝安眠药胁迫**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017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宋某某拉砖头到**甲公司大门前,被告人裴某某给黄某甲打着伞,黄某甲持砖头将**甲公司大门的玻璃砸碎,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晋源派出所民警李贺、王某甲接警后到达现场,被告人黄某甲打电话叫来晋源区三家村**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达现场造势助威,阻碍民警执法,程某某将王某乙执法记录仪打掉在**上,黄某甲辱骂民警,现场围堵大量围观群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9个门锁被损坏价值人民币3221元。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和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玻璃损失1853元人民币。

5、被告人黄某甲、宋某某非法拘禁罪

2011年或2012年的一天,因被害人闫某某与黄某甲的合作伙伴王某丙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黄某甲指使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将闫某某从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委会黄某甲的办公室,非法拘禁七、八个小时,期间,黄某甲用皮带抽被害人闫某某头部,造成闫某某头皮血肿。

6、被告人黄某甲非法转让、倒卖土**使用权罪

2012年,黄某甲在担任太原市晋源区**村委会**期间,作为**会的直接**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土**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村委会副**赵某乙2012年7月28日与杨某甲签订了《土**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南大寺村集体耕**共38亩以每亩年租费0.7万元的价格租给山西**科贸有限公司使用,用以建设厂房,后被太原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租用,致使该38亩耕**被毁,无法耕种。事后,黄某甲指使他人伪造**会会议记录以及对赵某丙授权书,制造案发期间黄某甲不在**会工作的假相。(2014年11月3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赵微犯非法转让、倒卖土**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500元)。

7、被告人程某甲、宋某某等人故意伤害罪

2013年4月28日凌晨l时许,刘飞(太原市晋源区**镇**村治保会成员)、刘某某(太原市晋源区**镇**村治保会成员)在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巡逻期间,以盘问为由将在晋源区**村一建筑工**务工的四川籍民工罗某某(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冯某某(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杨某乙(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带至**乙村委会。在该**会院内双方发生冲突,刘某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刘某某(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有期徒刑3年)纠集被告人程某甲、宋某某及李某丙(太原市晋源区**镇**村治保会成员,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有期徒刑11年)、程某乙(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有期徒刑10年)等人赶到现场。后李某丙、刘飞、刘某某持棍棒等物围堵罗某某、冯某某、杨某乙,刘某某殴打杨某乙致伤,冯某某、杨某乙逃脱,罗某某从该**会西侧平房处跳下,被李某丙、程某乙、程某甲、宋某某持械殴打,当场死亡。冯伟逃至**村东高速桥下被程某乙、程某甲、宋某某、李某丙、刘某丁、刘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罗某某系因钝器打击胸背部,造成肺挫伤,导致窒息死亡;冯某某、杨某乙损伤为轻微伤。2013年5月上旬,**村**(报账员)从西南环铁路**段工程处结算材料款40余万元及黄某甲个人资金赔偿死者及伤者704000元。2014年1月30日,黄某甲让李某丙、刘某丁、刘某某的家属分别向南大寺**会打欠条15万元。2014年8月25日,黄某甲组织召开村两委会决定,**会给李某丙、刘飞、刘某某每人垫付15万元整,由李某丙、刘某丁、刘某某的家属打条上账。该45万元最后实际从村集体账户上支出,李某丙、刘飞、刘某某的欠款至今未归还。

二、违法事实

2012年12月15日13时许,在太原市晋源区**镇**路**附近,被告人黄某甲纠集被告人程某甲、宋某某及程某乙等人对受害人闫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受害人某某丁处软组织挫伤。2012年12月26日,在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晋祠派出所的调解下,黄某甲与闫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甲赔偿闫某某医疗费共计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以黄某甲为首要分子,以宋某某、程某甲、刘某某、裴某某、任某某、黄某乙及程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黄某甲多次纠集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作为**会**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将集体耕**38亩使用权租给他人用于开发建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宋某某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四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程某甲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裴某某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任某某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乙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剑芳、谷海霞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程某甲、宋某某、任某某、黄某乙、裴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9********。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六册。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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