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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穆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271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决定,于同年1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穆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小区,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甲租赁遵义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43号新村1栋12号门面开设“四方红娱乐室”,并购买麻将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用具,从中抽头营利,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共非法获利19万余元;2019年3月31日至9月4日,黄某甲邀约他人共同开设该赌场,非法获利8.9325万元,个人分得4.1393万元;2019年9月5日,黄某甲邀约被告人人穆某某入伙共同开设该赌场,2019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抓获杨某某、陈某某等参赌人员12人,非法获利1.576万元。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近亲属已退缴犯罪所得27.00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帐本、接受证据文书、租赁合同、缴款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明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557****、1398560****(黄某乙),被告人穆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叁册、光盘贰张、帐本壹册、补查材料捌页,量刑建议书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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