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62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中共党员,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现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街镇**村**号,现住台州市路桥区**镇**大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2********,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花花,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台州市黄岩区**镇**街**号,现住台州市路桥区**小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4********,汉族,大学专科,经商,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街镇**村**号,现住台州市路桥区**小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3********,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罗某乙、姜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7日至3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陈某某及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台州市椒江区万达广场**号楼**房间聚众赌博,招揽丁某某、朱某乙等人参与,并通过抽头及做保险等方式获利,共计赌博29场,每场获利约2000元(人民币,下同)。黄某甲和罗某甲参与29场,参与期间收取赌资共计587880余元;罗某乙参与27场,赌资共计528880余元;陈某某参与2场,赌资共计59000余元。
2.2020年3月4日至3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姜某某、朱某某合伙在台州市椒江区万达广场**号楼**房间、路桥区**小区**幢**单元**室、路桥区**酒吧聚众赌博,并通过抽头及做保险等方式获利,共计赌博10场,赌场每场获利约2000元,收取赌资共计354300余元。
3.2020年3月26日、29日、30日,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陈某某及徐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台州市路桥区**小区**幢**房间聚众赌博,并通过抽头及做保险等方式获利,共计赌博3场,非法获利8000余元,收取赌资共计46580余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陈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万达广场**号楼**房间内被抓获;同年5月18日,经被告人朱某某劝说,被告人姜某某与朱某某一同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6被告人均已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德州扑克赌具1套、手机5部、赌资18500元;
2.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丁某某、朱某乙、朱某丙、阮某某、叶某某、黄某乙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罗某乙、姜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林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罗某乙、姜某某、朱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黄某甲参与期间,共收取赌资988760余元、获利84000余元,罗某甲参与期间,共收取赌资634460余元、获利64000余元,罗某乙参与期间,共收取赌资528880余元、获利54000余元,姜某某、朱某某参与期间,共收取赌资354300余元、获利20000余元,陈某某参与期间,共收取赌资105580余元、获利1000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规劝1名同案犯投案,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罗某甲、罗某乙、姜某某、朱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微微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罗某乙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罗某甲(1535560****)、姜某某(1317532****)、朱某某(1515767****)、陈某某(1570684****)现取保候审。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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