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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翁某某诈骗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户籍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6月27日缓刑考验期届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户籍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29 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至 9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共同虚构“夏伟”、华吉村一村民办理婚宴、丧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香烟、饮料、米、面等物资,随后进行变卖。经奉节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7189元。其中被害人杨某某被骗金额为人民币31981元,被害人赵某某被骗金额为人民币1520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在奉节县竹园镇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门店内,虚构黄某甲老表“夏伟”办理喜宴的事实,骗取杨某某硬盒中华香烟十五条。随后对其进行变卖。

2.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在奉节县竹园镇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门店内,虚构黄某甲老表“夏伟”母亲去世办理白事的事实,骗取杨某某香烟、红牛饮料、米、面等物品。随后对部分物品进行变卖。

3.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在奉节县竹园镇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门店内,虚构黄某甲老表“夏伟”母亲去世办理白事还需补充物品的事实,骗取杨某某香烟、红牛饮料、米、面等物品。随后对部分物品进行变卖。

4.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在奉节县竹园镇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门店内,虚构华吉村一村民在新疆去世需回来办理白事的事实,骗取赵某某牌香烟、红牛饮料、米、面等物品。随后对部分物品进行变卖。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在奉节县竹园镇被抓获归案。

2020年9月16日、17日,奉节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将扣押的部分被骗物质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

2020年10月9日,奉节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将被告人所退赔全部赃款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奉节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钟某某、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梁某某、田某某、龙某甲、龙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71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翁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冉镇荣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5493****;被告人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1153****、1568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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