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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肖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栋**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栋**。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陈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控制的长江水域岳阳云溪新港段至临湘儒溪宝塔段,组织采砂船船主肖某某、孙某某(在逃)、邢某某(在逃),吊机船船主张某某(在逃)盗采江砂,并由其联系转运和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共接收销砂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736513元,分给刘某某、采砂船、吊机船销砂款共计5664150元。被告人肖某某明知秦某乙、秦某丙、姜某某(在逃)、黄某甲、黄某乙(在逃)等人是在长江水域湖北洪湖段、湖北黄石段、湖南岳阳云溪段等水域从事非法采砂“带泵”的情况下,驾驶自己非法改装的“****”号采砂船,以8元/吨的价格盗采长江砂共计49300吨,价值约1876260元,获利394400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11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流水、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陈某某、秦某甲、李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秦某乙、周某某扣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黎刚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肖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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