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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胡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黄某甲诈骗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被告人胡某某诈骗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由蒋某某、袁某某(均被判刑)以及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等人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与广东**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所)开展合作,并专门注册成立由胡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和由袁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其中广西**作为广*所的经济会员单位,编号****,负责为广*所提供经济服务即发展客户让其在广*所平台开户、交易、入金,广*所将客户在广*所交易产生的高额手续费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给广西**。深圳**作为广*所的产业会员单位,在广*所平台与客户交易,客户亏损其盈利,客户盈利其即亏损。

在**公司开展广*所业务中,被告人黄某甲主要负责业务管理、胡某某则主要负责对接广*所以及公司财务等工作。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明知广*所并未取得金融证券部门核准的期货、现货、证券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明知该平台高杠杆、高额手续费、客户只要频繁交易就会亏损,但为了非法获利,一方面积极发展代理商挂在****编号之下,由代理商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另一方面则在公司内部组织、管理公司员工积极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经查明,具体诈骗方式如下:公司业务员负责寻找客户,通过加QQ好友,以推送牛股等方式让客户加入公司的相关QQ股票群;组长在QQ股票群内扮演“老师”角色,向客户推荐股票和分析;业务员通过各种小号假扮身份,虚构股票交易事实,鼓吹“老师”的投资能力;初步取得客户的信任后,“老师”便在直播间和QQ股票群鼓吹广*所诱骗客户投资该平台,业务员扮演各种角色跟风表达愿意跟着“老师”操作的意愿,并发布虚假跟着“老师”在广*所平台交易获利的截图,诱导客户在广*所开户入金;客户在广*所开户入金后,组长重新建群,整个组的业务员开小号进群冒充入金交易的客户,然后再拉一两个真实客户入群;“老师”在群内喊单带单,发送虚假盈利截图,在业务员小号的配合下,诱导客户跟随其“喊单”买入卖出频繁操作,从而产生高额手续费导致客户亏损。同时,由于公司实际与客户是在对赌,故为了进一步实现客户亏损,“老师”利用广*所平台K线图与国际原油、银、铜走势一致等信息优势,结合后台对客户账户盈亏以及持仓情况的监控,在全体组员的配合下,强制客户跟随高比例仓位,故意进行反向喊单等,导致客户迅速亏损本金。

经审计,会员编号****下的被害人共计2977人,亏损金额为人民币24373542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资表、产业会员和经纪会员信息对接表、企业工商材料、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袁某某、黄某甲、柴某某、邱某某、周某某、黄某乙、熊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温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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