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局**栋**室。曾因非法持有枪支、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得知与其有情感纠纷t的南昌籍男子在赣州市章贡区**镇**国际会所,遂纠集被告人董某某、许某某(在逃)携带砍刀至**国际会所欲殴打南昌籍男子。三人至**楼**包厢寻找南昌男子,但该包厢系林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在逃)、李某甲(在逃)等人在消费。黄某甲等3人未找到南昌男子后离开该包厢,走出包厢时遇到送朋友返回的林某某、李某甲等人,林某某对黄某甲等人进入其包厢心生不满,上前以拳脚殴打黄某甲,黄某甲、王某某、董某某遂与林某某等人互殴,王某某、董某某先后使用了砍刀。后李某甲返回包厢纠集了张某某、黄某乙等人冲出包厢围殴董某某等人,期间,张某某、黄某乙等人使用了铝合金护栏、烟灰缸、冰桶等工具殴打董某某,致使董某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路**府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赣州市章贡区**镇**东郡**区**栋**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指认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赣州市章贡区价格认定中心文件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及辩解;被害人韩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董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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