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南昌市**酒店**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南昌市**大道**号地**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坊镇**坊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黄某甲被林善校(另案处理)聘用至南昌市**公司任总监,2017年初被告人蒋某某应聘至**公司任主管。该公司先后在本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中环广场北楼502室、青云谱区洪城路国贸广场A区巨豪峰1704室及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世纪欧美中心A座2602室分别以“新**”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公司名义办公。公司聘用夏某某、叶某某、黄某甲等业务员,虚拟“白富美”女性形象通过社交软件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引诱对方进入jinvn168.com网站,充值并购买重庆时时彩、江西11选5、北京PK拾、新疆时时彩等彩票,客户充值后,业务员获得相应提成。
被告人蒋某某负责所有业务员账号数据提取,并于每月1日向被告人黄某甲报告,被告人黄某甲便将情况告知彭某某(另案处理),之后彭某某将相应的业务员工资及提成等费用转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按林某某的指示发放业务员工资,均为现金发放,发放完后将后台数据清零。根据jinvn168.com网站数据显示,2018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等人账户内,客户充值金额为人民币650722元。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网页账号清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叶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蒋某某二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为6507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2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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