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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蓝某某开设赌场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高陂德”,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路。2012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大道**花园**阁**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0月2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本院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份期间,饶某某、蔡某甲(均已判刑)在大埔县**镇**大道**号**大厦1号楼店铺内、大埔县**镇**村**公祠、大埔县**镇**村**农宅、大埔县**镇**村**坪**住家、大埔县**镇**餐厅(现为老人托养院)等地开设赌场,并由蔡某甲等人邀集赌民廖某某、罗某甲等人进行“划豆子”赌博,赌场内分别由湛江人陈某某等人和庞某某等人轮流做庄和打和,蔡某甲等人负责吃赔、抽水,被告人黄某甲、蓝某某和蔡某乙、李某甲、黄某乙等人望风,以上五个赌场共计开赌约43场,每场赌资约人民币10万元,涉案赌资约人民币43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共分得工资8000元,被告人蓝某某分得工资6000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蓝某某被大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大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蓝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罗某乙、李某乙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蓝某某伙同他人以划“豆子”的形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定郭

20201229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蓝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 本案卷宗15册、活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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